裁判要旨
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前,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的作为以缔约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款,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当予以返还给原告。对于共同花费和属于一方自愿赠与性质的财物如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等应不予返还。在返还比例上应考虑双方的过错原则、同居时长、生活条件、当地习俗等因素。
案 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静静与被告彭亚萍经媒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正月初五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前,原告通过媒人先后给付被告见面礼2800元,下定语款6000元,彩礼款68000元。原告给被告购买“三金”支出14592元。另查明,同居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举行结婚典礼时被告带到原告部分嫁妆,根据举证酌情认定为22000元。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证人彭生芝、付金兵的证言材料各一份;2、原告给被告购买“三金”票据一张,计款14592元;3、原告在湖州市吴兴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一份。被告举证有:1、被告购买电器票据一张,计款12000元;2、被告购买家具证明一份;3、被告购买床上用品证明一份;4、被告借给原告的姐夫10000元银行凭证一份。
审 判
息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付静静与被告彭亚萍经媒人介绍认识,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由于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导致分居。同居前,原、被告共同认可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现金76800元,此款作为以缔约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款,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合双方过错原则、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被告应适当予以返还给原告。原告给被告购买“三金”支出14592元,应视为赠与行为,可不予返还。被告购买嫁妆款可折抵部分彩礼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亚萍、徐秀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付静静、付金力彩礼款40000元。
二、驳回原告付静静、付金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内,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评 析
一、诉讼主体及彩礼认定标准
实践中,彩礼的给付行为与接受行为,并不仅仅在婚约当事人双方之间直接发生,往往是男方或男方的父母、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女方或女方父母、亲属。在审判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的诉讼主体进行审查,如果彩礼的给付、接受只发生在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之间,接受人接受的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彩礼成为接受人的个人财产,诉讼主体可列男女本人。若彩礼的给付、接受彩礼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诉讼主体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对彩礼范围明确规定,彩礼一般包括为达结婚目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的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对于共同花费和属于一方自愿赠与性质的财物如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等应不予返还。在彩礼返还比例应考虑双方的过错、同居时长、生活条件、当地习俗等因素。
二、在庭审认证时充分结合当地实际习俗根据证据规则认证
广大农村在给付彩礼时,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给付金钱时,只有媒人作证,而媒人往往是一方或双方的亲戚,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二是为筹办婚礼购置的物品,没有正规发票,其价值认定的证据如何甄别;三是购买的首饰、衣物、化妆品及其消费品的证据证明标准问题。一方面充分利用一切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力量尽力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发动基层组织、民调组织、当事人亲友及代理人等结合习俗做调解工作,使案结事了,真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在证据认定上,注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结合分析,注重相关证据链的综合考虑。在没有正式票据情况下,结合习俗和当事人供述综合分析认定。做好诉前财产保全工作。此类案件牵涉标的额较大,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法院判决的权威及效果,对于矛盾较大可能难以调解的此类案件,请求给付的当事人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时,提示进行财产保全和强化证据留存意识。
三、在适用法律规则时可以结合法律原则,合理分担责任化解矛盾
民事审判的功能就是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一方面充分利用一切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力量尽力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发动基层组织、民调组织、当事人亲友及代理人等结合习俗做调解工作,使案结事了,真正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分担责任化解矛盾。
结合本案,双方同居时间很短后不能共同生活下去,系原告个人有过错,被告无任何过错。同居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认可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现金76800元,此款作为以缔约婚姻为目的的彩礼款,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合双方过错原则、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被告应适当予以返还给原告。原告给被告购买“三金”支出14592元,应视为赠与行为,可不予返还。被告购买嫁妆款可折抵部分彩礼款。在没有正式票据情况下,结合习俗和当事人供述综合分析认定。举行结婚典礼时被告带到原告部分嫁妆,根据举证酌情认定为22000元。综合认定,被告彭亚萍、徐秀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付静静、付金力彩礼款40000元。合理分析双方过错,合理分担风责任,也有利于让新时期新婚姻法精神深入人心,倡导文明、节俭、健康的婚恋价值观,驱除背负金钱的婚恋观,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合理观念。(河南省息县 杜 辉 祝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