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一:法官向“法律人”角色的回归
法官在一些个案中,遵循的是一种“治理”的逻辑,把当事人关于规则的争议,转化为关于事实的争议,在事实层面而不是规则层面解决问题。既然法院和法官被定位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具,就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有责任协助党解决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而作为“治理者”的合议庭,法官们的评议、讨论也无非围绕事实上的细枝末节而展开,在面对更高的权力干预或稳定这一压倒一切的政治目标时,便无能为力了。判决是经由某一法官个人作出,还是由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作出,其结果都将呈现司法判决“无面目化”的特征。
因此,笔者认为,落实合议庭制度的改革以及其他保障审判权合规运行的措施,都首先必须使法官回归到“法律人”这一基础角色上来。
回归二:法官向“司法者”角色的回归
笔者所指的“司法者”是相对行政官员而言。由于除独任制审理外,我国审判权运行的两种重要模式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采取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形态,所以笔者将民主集中制还是首长负责任制作为“司法者”和“行政官员”工作模式的一个重大区别。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实现需要以平等为前提,即参与决策的人都具有平等的地位,从而才能平等地进行交流、论辩,并且能够独立作出判断。如果组织内部的人员无平等地位,或者存在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那么民主集中制就会流于形式。
法官向“司法者”角色的回归,需要实现两点:一是法官身份的回归。即将法官同一般公务员区分开来,使法官能够摆脱行政级别的束缚。二是实现审判组织的扁平化,减少法院内部管理的层级。如果按行政机关的科层化管理模式来管理法官,很难确保法官不受上级权力干预。
回归三:法官向“职业者”角色的回归
笔者无意否认“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积极意义,法官的职业化和司法的人民性并不矛盾,和司法的地方性知识也并不矛盾,相反,法官的职业化能够为法官办案提供更加丰富的智力支持和更清晰的思路,能够使法官更好地掌握复杂的证据规则,从而能够尽可能地还原模糊事实,使法律真实更贴近地还原案件真相,才有可能提供人民群众所真正需要的公正正义。(高原联系电话:15036978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