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连的潘律师来说,这一趟洛阳之行相当的不情愿。
两地相距一千多里,为了区区8500元的标的,跋山涉水跑这么远,虽说占理,但走法律程序,也不知啥时候会解决,结果是啥也是未知数。潘律师实在不想花费宝贵的时间来处理这件小事。
可不来又不行,谁让自己还担任着人家的法律顾问呢?
案子很简单, 2012年2月14日,大连某泵业公司与洛阳石化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离心泵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5000元。合同签订后,大连某泵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定作和交货义务,洛阳石化某科技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扣留了10%的设备质保金8500元,到期后迟迟未予支付。泵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只好派法律顾问潘律师到洛阳千里走单骑了。
一下车,潘律师二话不说,一纸诉状递到吉利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所欠货款8500元,赔偿因逾期付款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约3588元。
因案件标的不大、事实清楚,又涉及到洛阳石化产业,于是立案庭立即将案件委托到洛阳石化社会法庭进行诉前调解。
吕向军——洛阳石化社会法庭的金牌调解员,很快与被告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该公司派出一名姓王的副经理来到社会法庭。王经理对所欠8500元货款没有异议,但诚恳地谈了企业目前存在的困难,希望能缓一段时间,到12月底把货款付清。潘律师征求了泵业公司的意见,做出了适度让步,不再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货款(质保金)8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手持调解协议书,潘律师感慨地说:“没想到啊,原想着提交诉状、决定立案、分案、开庭审理,得好几天才能与被告见着面进行调解,这得花费我多少时间啊!谁知法院和社会法庭的工作人员效率这么高,不到一天时间案件就解决了,这可真是替当事人着想啊!”(供稿人:席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