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星期一。吉利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内。
坐在审判长席上的康庭长犯愁了。
案件是一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民间个人借款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张某索要7000元的借款,凭据是一张手写的借条:“借条 南陈张某借款柒仟元整。(7000元整) 2014年30号 南陈张某”。
借条没有月份?!被告张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自述记不清是哪一个月。
借款时间该如何认定?
面对原告张某某那张可怜巴巴、布满皱纹的脸,那双满怀希望却又迷茫的眼睛,康庭长宽慰她说:“不要着急,你仔细想想,那天究竟是什么时候?有没有什么特别的事发生?”
和气的话语打消了原告张某某的紧张,认真回想了一会儿,说:“对了,那天是阴历大年三十,阳历是哪一个日期我记不准了。他说那天给我的。谁知在他家门口等了老半天,他才出来说‘现在没钱,给你打个借条吧’,他就写了这个借条。”
“原来没写借条吗?”
“没有。我们原来是儿女亲家,但我儿子去年和他闺女离了婚。借钱时候早,是在2012年7月份,被告张某说要给他儿子办婚事,向我借了1万元,后还了3000元,剩余7000元没还。我多次要,他才答应还我,但还是没还,只给写了一张借条。过年后我多次要,他总是不还。我只好来法院告他了。”
康庭长点点头,仔细查了一下日历,2014年春节前阴历大年三十正好是2014年1月30日。
案情已经明朗,康庭长紧锁的眉头舒展开来,长长地松了一口气。
11月5日,判决下来了,判决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7000元。
康庭长分析此案说,被告欠原告7000元至今未还,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同时,康庭长还告诫公众,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证据要真实、有效,不能有瑕疵,否则可能会对主张权利的一方不利。这个案件中,原告没有仔细检查借条,致使借款人漏写了月份,如果查不清,法院也很难认定的。公民在日常经济往来中,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不要灭失、损坏或者有其他瑕疵,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王林潭联系电话15236267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