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9日,赤日炎炎,任凭干热的风如何摇晃,路边的树叶仍然耷拉着脑袋,无精打采。
偃师市的一条公路边上,脸上布满风霜的张洪涛双拐支在腋下,两手紧紧握住执行法官杨金灿的手,激动地说不出话来。伤心悲惨的一幕幕重现在眼前:
2011年7月5日下午,张洪涛在洛阳吉利隆惠公司压力容器车间内从事造水封罐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架桥上坠落受伤。事故导致张洪涛右股骨下段截肢,左髌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张洪涛在洛阳正骨医院治疗83天后出院。因与责任者丁某、张某某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遂将该二人告上法庭。此案经吉利区法院一审、洛阳中院二审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丁某、张某某赔偿张洪涛338355.42元。判决生效后,丁某某、张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张洪涛遂向吉利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二被告强制执行。
2014年1月份一受理该执行案件,承办法官杨金灿立即向丁某某、张某某发放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仍然未在指定期间主动履行。张洪涛急需资金二次治疗和和安装假肢,杨金灿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先后多次深入调查后得知,二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尚可,有履行能力,但是双方互相推脱责任,都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这笔费用,故一直拖延不予配合履行。于是杨金灿法官分别找二人沟通和谈心,利用双休日多次到两个被执行人的家中登门进行耐心的说服和教育,其中一次为了等一名被执行人从外地回来,杨金灿法官一直在其门外等了足足4个小时。经过3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最终杨金灿法官促使丁某某、张某某于2014年5月份履行了全部执行款34万余元。
执行款到帐后,院长郭燕燕考虑到张洪涛因右腿残疾行动不便,指示杨金灿法官将这笔执行款存到银行卡上,指派杨金灿法官亲自送到偃师市张洪涛的手中,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陶良良联系电话:18237901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