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调解能够较好地化解矛盾,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功能,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但是,现实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调而不解,调后拒不履行的难题。以笔者所在息县人民法院为例,2012年共受理申请执行案件301件,其中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的达30件,占执行案件的10%;2013年共受理申请执行案件364件,其中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的达38件,占执行案件的10.4%。造成当前调解案件执行难的主要成因是:1、“执行难”的大环境所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有部分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缺乏法律意识,有些被执行人认为调解的强制性弱、权威性不高、威慑性小。他们认为无论是诉前调解,还是诉讼中调解都是以他们为中心,由他们自愿协商,是他们妥协协商的结果,心理缺少法律的威慑作用。3、被执行人故意规避责任。借以调解之名行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之实。借调解之名讨价还价,企图减小自己的责任,然后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
因此,面对上述问题,息县人民法院杜辉建议:1、注重案件的调解质量,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坚持“能调则调,调判适当”的原则,不能只追求调解率而不注重调节的质量。调解是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应有诚意自愿协商并约定尽快及时履行。2、做好调后履行跟踪回访工作。对于约定一定期限履行达成的调解协
议,承办法官要定期进行履行督促回访,做好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的思想、法律工作。3、做好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对于请求给付义务的诉讼当事人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时,提示进行财产保全。4、对于约定较长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在调解协议中附加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逾期不履行的惩罚责任。5、加大惩治力度。做好强制执行工作,把真正的老赖公示公布,并纳入拒执罪。 (息县依法治县办 :曹跃 杜辉 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