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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人大代表欠1.3亿拒不还款 义务法院提请拘留

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作者: 来源:新华网 2014-8-25  『双击自动滚屏』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上“黑名单”工作制度,今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民航总局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乘措施生效后,许多失信被执行人出行“受阻”只能主动履行义务,纷纷前往法院还钱,请求解除“限高令”等。然而这时,浙江省义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为一老赖向河南信阳人大提请了司法拘留。

  据悉,浙江省义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朱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发现,被执行人朱某在该院共有13宗被执行案件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执行标的约1.34亿,随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朱某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朱某却百般推脱,以自己没钱为借口拒不履行,并声称自己是人大代表。经办案人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信阳人大代表欠1.3亿拒不还款 义务法院提请拘留

  但是,义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位老赖,确实于2012年元月当选为信阳市平桥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代表。按照我国宪法和代表法等法律规定,非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人大代表不得被拘留、逮捕,即人大代表涉嫌犯罪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必须经人大许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浙江省义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向河南信阳人大常委会递交请示报告,提请暂时停止朱某的人大代表资格,并要求对其予以司法拘留。

  人大代表享有特殊的人身保护权,所以司法机关在对其进行司法追究时,必须执行特殊的法律措施。但是这种人身保护权并不是人大代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伞,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应该时刻牢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誓言,不谋私利,不耍特权,带头遵法守纪,带头合法经营,带头履行法律义务,决不能把“人大代表”当成老赖的护身符。(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8/25/c_1269131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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