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53岁的杨友超拿着2014年8月4日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城步县”)人民法院判自己胜诉的行政判决书以及《关于要求处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恢复我职务的请示》,准备再一次向县委申诉,希望县委县政府能尽快兑现之前的承诺,恢复自己的名誉和职务。但意想不到的是,他拿到的却是《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县计生局”)关于拟取消杨友超、杨小华夫妇二孩生育证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告知书》。而就在2015年8月14日,杨友超还收到了县纪委送达的“关于对杨友超同志违纪问题予以立案调查的《立案决定书》”。既然在状告县计生局做出错误行政决定的官司中获得胜诉,为何杨友超不但没有被恢复职务和名誉,反而被继续立案调查?带着这个疑问,记者专程赶赴城步县,采访了县计生局局长于橙洋及杨友超本人。
1988年,城步县茅坪镇柳林村一组人、时任乡镇干部的杨友超(又名杨有超)与该县土桥农场人杨小华(又名杨华)结婚,1989年生育一女儿杨敏。1995年,杨友超夫妇将杨小华及女儿户口迁入杨友超原籍所在地,使其拥有了农村户口。随后,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杨友超夫妇于1998年向茅坪镇计生办提交《生育二胎申请表》,县计生局安排工作人员通过调查后签署意见,同意其生育二孩并报邵阳市计生委审批,1999年3月15日市计生委批复同意,于当年5月31日由县计生局给杨友超夫妇颁发了二孩准生证,2000年5月3日,夫妇凭证便生下了第二个孩子。
合理合法生育了二胎,杨友超没想到,自2003年自己调任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后,因“以欺骗隐瞒的手法非法获取二孩生育证导致‘超生’”被举报的噩梦日子延续到了今天。
2012年,因有人举报说杨友超当年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违法生育第二胎,县计生局进行调查时发现杨小华从1993年至2001年一直参加罐头厂或土桥农场的工资升级,由此断定其为罐头厂职工,而非农民,于是以杨友超、杨小华夫妇是否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向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邵阳计生委”)请示,邵阳计生委接到请示后,向城步县公安局、农经局、茅坪镇政府、乡镇财政管理局进行了调查,于2014年3月20日以邵市人口发【2014】4号文件进行回复:经核实,公安户籍资料显示杨小华的户口自1989年12月在茅坪镇派出所登记后至2000年9月,均没发生过变动,一直属非农户口,所持有的茅坪镇(现蒋坊乡)柳林村一组的农村户口簿来源不清;杨小华、杨敏两人从没参与柳林村一组责任田地、山的承包……根据以上情况,我委认定杨友超、杨小华夫妇在申请生育二孩时,没有完整申报“非转农”,隐瞒了部分事实真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2014年4月3日,县计生局根据邵市人口发【2014】4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对杨友超、杨小华所持二孩生育证宣布无效的决定。2014年5月,杨友超被城步县委免去了商业行管办党组书记职务,同年6月被城步县政府免去商业行管办主任职务。2014年5月,杨友超因不服县计生局计划生育行政决定一案,一纸诉状将县计生局告上法庭,8月4日,县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杨友超、杨小华二原告在申领生育二孩生育证时向被告县计生局提交了相关材料,被告亦向茅坪派出所、罐头厂、茅坪镇政府进行了调查核实,证实了原告申领二孩生育证时提交的材料真实,其中包括杨小华的户口异动情况,于是认为二原告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按程序向原告颁发二孩生育证,原告在申领生育二孩生育证的过程中没有欺骗、隐瞒行为……原告杨小华将户口迁入柳林村,成为柳林村农民后,是否仍系罐头厂职工、是否参加柳林村的农业生产,是否符合二孩生育条件,应该是发证单位县计生局调查核实和审查的职责,不应属于二原告申报的范畴,被告县计生局以原告存在欺骗隐瞒行为而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布原告所持的二孩生育证无效,适用法律不正确,同时邵阳市计生委的回复函是上下级的公文,不是部门规章,对外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官司胜诉后的杨友超本以为县委县政府能迅速为自己“平反”复职并挽回名誉损失,孰料在多次找到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后,得到的都是“等等”、“再等等”的答复。时间过去将近一年,杨友超仍未复职,也没得到相关部门的任何说法,相反还莫名其妙地被县纪委立案调查并被县计生局要求征收社会抚养费。他不禁感叹:到底是法大于权还是权大于法?
记者在采访县计生局局长于橙洋时得知,关于杨友超、杨小华二孩生育证是否合法的争论,其实从2002年就已经开始,邵阳市计生委和城步县计生局多次为此事联动多个部门进行调查。邵阳市计生委于2003年颁发了“邵市计生函(2003)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文件,认定杨友超、杨小华申领二孩生育证时存在欺骗隐瞒行为,但在同年又颁发了“关于对《邵市计生函(2003)4号》更正的说明”之“邵市计生函(2003)5号”文件,承认没有对杨友超、杨小华批生二孩一案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仅仅是根据城步县纪委、监察局转来的《关于对杨友超、杨小华夫妇生育二孩是否合法定性的请示》,作出了4号文件。在相隔很短的时间,同一个单位对同一件事做出的却是完全不同的决定,其中缘由确实令人匪夷所思。时隔12年,于橙洋局长承认当年相关计生人员在核发杨友超、杨小华二孩生育证问题上确实存在工作疏漏,但是多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杨友超、杨小华在申领二孩生育证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他表示本月26日,县计生局将召开听证会,双方将再次就各自问题进行现场论证。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予以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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