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峰说,是芮城县民政局随意更改了监护人信息,现在的监护人刘某蝶才放任王青明骑车出现车祸,从而达到他们(监护人、村委主任、民政办主任)将赔偿分掉的目的。这个事情一定是预谋,是典型的谋财害命!
2018年8月11日,王永峰听村民说王青民出事了,立即叫上生产队队长王某青,村委另安排周某军一起去芮城县城交警队处理事故。让他们意外的是,村委会周某龙跟会计李某、刘某蝶已先他们到达交警队。交警队出来后几个人吃了一顿饭,会计让王永峰买了单。
第三天王永峰到芮城县医院太平间签完字再去县交警队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知,死者监护人另有其人,此事从此与他无关。王永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哭诉着问事故办案民警,王青民的监护人明明是他怎么会另有其人。办案民警告知他,王青民的监护人于前段时间已经变更为刘某蝶。
王永峰说,王青民是五保户,是他叔伯哥哥,也是邻居。自王青民哥哥去世后家里就剩下王青民一个人,看王青民生活无着落,就跟村委会、乡政府签了监护人协议。自2011年2月5日起他正式成为王青民的监护人。协议里明确写着,王青民的衣食住行,田地耕种,生老病死及埋葬都由王永峰负责。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
王永峰说,自2011年起到2016年,政府每年给五保户补助600元,他领到这些钱均用在王青民的生活中。到了2017年政府给五保户的补助增加了,具体多少他也不清楚。这个时候,王青民的外甥女刘某蝶来找王青民,说她买了一辆农用车拉砖想让王青民去帮忙,王青民就去了。刘某蝶没有跟他打招呼!
王永峰说,他当王青民的监护人六年里,这个外甥女和她母亲从未登门看过王青民。周围邻居作证,这六年里王永峰照顾得王青民很好,自从五保户的补助调高后,他的外甥女就来了,随后就是车祸……
王永峰说,王青民到了他外甥女那边,回来过几次。政府给的补助再也没领过,听说已经被刘某蝶跟村委主任分了。
王永峰说,这次的车祸是不可避免的,他不该轻意让人把王青民领走。这几年里王青民一直要求他给买辆摩托车,他知道王青民脑子受过伤,就没给买。而这次偏偏是王青明骑车出的车祸。村里人都知道王青民疯疯癫癫不正常,怎么能让他骑车呢?是不是有人蓄意让他骑车,然后出车祸得赔偿?
车祸后,对于赔偿村里有几种说法:一种是,村支书兼村主任秦某康在村委会说过,这个赔偿谁也不能领,赔偿下来,在村里建个“青民水塔”;一种是,赔偿下来村里的一个女人分一半,剩下的由村支书、乡政府民政办主任、现在的监护人刘某蝶合伙分。
对于五保户的补助政策,一位姚姓民政工作人员说,2017年以前一个季度补助800元,一年3200元;2017年以后又增加了。那么,王永峰这六年来每年只能领到600元,其余的2600元哪里去了?难道是国家欠下了,还是有人贪污了?恳请有关部门调查此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王青民的监护人已经确定,在王永峰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当地人民法院的裁决,由刘某蝶、村支书、乡政府民政主任合谋更改了监护人,由此引发了这起交通事故,并且要私下协商瓜分王青民的赔偿,难道这不是谋财害命吗?恳请有关部门介入此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调查,以正法典!
十九大以来,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做扶贫工作。而在山西芮城县,一个需要扶助的五保户,补助款让贪污,监护权被挖空心思地夺走,然后蓄意造成车祸死亡,再分了他的赔偿款。请问芮城县委、县政府,这就是你们想要展示的攻坚克难打赢扶贫攻坚战吗?如果不是,那么,造成现在这个难堪局势的相关责任人是否应该得到相应的惩处?我们拭目以待!(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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