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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篇文章竟抄袭10次,小微企业著作权意识堪忧

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作者: 来源:互联网 2020-8-15  『双击自动滚屏』
 

互联网、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不仅给公众生活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更让小微企业的宣传推广成本大大降低。有些企业通过大量的时间投入创作行业分析、专业技能知识等以提升自身品牌形象,但有的企业却利用互联网信息获取的便捷大肆抄袭、侵权同行的研究成果,更有甚者,对同行的同一篇研究文章竟然能抄袭10次,这种无视《著作权法》的不正当违法竞争行为必须得到遏制。

不拿起版权武器,“原配”都能被抄成“小三”

仲先生是一名资深的医疗行业管理运营与研究人员,在2009年底成立了一家专门服务于医疗机构品牌提升的公司。为了体现公司和团队的品牌化运营实力,仲先生及公司在多个平台开通了专栏或自媒体账号,并带领团队围绕着医疗行业发展、医患关系改善、医生集团运行模式、新媒体运营技巧等创作并公开发布了大量文章。

“开始的时候,随着原创研究文章的不断发布,能明显感觉到主动咨询的医院越来越多,业务发展也蒸蒸日上。但后来发现客户咨询量慢慢开始减少了,我总觉得哪里不对。直到有一天接到我一个朋友的电话,我才明白原来我们研究的果实被别人偷了!”据仲先生介绍,他朋友原本是出于好意,提醒他有一篇文章是不是侵权了别人的,“我当时就觉得不可能,因为我本人绝不会抄袭,也要求团队必须原创。”

仲先生查看了他朋友所指的那篇发布在同行竞争者公众号上的文章,时间的确比自己公司官网同样文章的时间早,但仲先生一眼就看出看出那是自己2012年撰写并发布在新浪博客上的文章。

九大低俗对比.jpg

“我朋友得知事情真相后,劝我尽快多核查一下,是不是有很多原创研究文章被抄袭、侵权,并开玩笑提醒我,如果不拿起版权武器,当心‘原配’被炒成了‘小三’,意思是我们明明是研究作品的原创者,如果不及时维权,搞不好会被很多人误解为抄袭者了。“谈起这个过程,仲先生哭笑不得。

太嚣张,对同一篇文章竟抄袭10次!

2020年春节后,由于疫情的影响很多公司只能远程办公,公司业务轻松之际,仲先生安排公司同事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其中一个调查结果让公司所有人员震惊:仲崇海2012年结合行业现状研究原创的那篇《九大卑劣医院营销企划手段揭秘》文章,居然被深圳的一家竞争公司采用换不同的标题、拆分摘取等手段,在2014-2018年间抄袭10次,并于其官网、公众号、搜狐号上发布。

MA单篇侵权.jpg

对此,仲先生及其公司法律顾问胡斌兵律师表示:随着202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公布,网络上著作权侵权、维权问题也越发引起社会关注。为了让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活”起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于近日进行了分组审议,参与审议的专家提出应进一步完善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制度,明确“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前述同一家公司能对同一篇作品抄袭10次,且故意隐去原创作者姓名或署上自己公司名称,在他的著作权维权代理生涯中实属少见,如此主观故意的恶劣侵权行为,应该视为“情节严重“的侵权类型。

被众多竞争对手抄袭,维权路却漫长

经过公司同事和律师多天的共同整理搜集,仲先生发现截止到现在已经明确证据的,其本人及公司相关研究作品被竞争公司侵权次数就高达109篇次,而被个人抄袭侵权的则更多的难以统计。

侵权名单22.jpg

据悉,对于上述公司侵权的文章内容、网址,已经取证的过程,维权代理律师已经做了有可信时间戳的第三方证据固化保全,即使侵权方删去官网、公众号上的相关内容,这些固化保全的证据依然有公信力证明其侵权行为的客观发生。

据胡斌兵律师介绍,医疗行业从事医院品牌运营类的公司和个人本来就不多,调查发现居然有一半左右的竞争公司和个人对维权委托方有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对于上述28家侵权公司,委托方本着友好协商的角度没有在行业内公开侵权公司名称及侵权详情,他也给其中多家发了律师函,如今只有数家积极回应协商,有些公司甚至置之不理,最后只能走诉讼渠道,但一家家诉讼下来,维权之路恐将漫长。

最后,胡斌兵律师强调: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正和完善,必然会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各种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处罚也会更加明确和严厉,但目前很多小微企业的著作权意识堪忧,不少企业误认为只要标注出处或原创作者就可以随意转发,但根据著作权法,只要未经著作权人允许、转载、篡改等行为,均属于侵权并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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