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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章程(一)

中国工商法律网 2010-11-25   来源: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法定名称: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是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中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宗旨: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方式:
    第二十条 经营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机构。在遵循公司宗旨的原则下,适度发展多种开式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章  设立方式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是由朱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有限公司、张___、李_____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全部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为人民币______元正。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股票是公司依法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书面凭证。公司股票每股面值_____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公司股票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人的股份数;
     4、股票的编号。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持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构成公司的股本金。公司以全部股本金作为注册登记资金,非经股东大会决定不得增减公司股本金总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财务部门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退股。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可按《公司法》的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转让,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赠与、继承、抵押,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回收其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股东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份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进行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公司股份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六条 股东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转让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质询;
    4、按其所持股份获取红利并优先购买新股;
    5、公司终止后取得剩余财产。
    第三十七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3、依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在公司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后,不得退股;
     5、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四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十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董事有要求在会议记录上记载对决议有异议的权力。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接到召开会议通知,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视作同意董事会决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  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八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职责另定。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六十二条 总经理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六十四条 总经理有权拒绝非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董事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干预。
    第六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强职工的民主管理,依法规范职工参政议政渠道。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列立帐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总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形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担任因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董事、或者聘任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三个,推选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成员中有两名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能。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八十二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八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汉语书写。
    第八十四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八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八十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应当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每会计年度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二十日以前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接受国家财政、税务的检查、监督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的社会监督。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八十九条 公司税后利润
公司税后利润是指当年的利润总额在按法定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的剩余部分。
    第九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九十一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它收入,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九十二条 公司公积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增公司股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九十三条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持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  法定公积金在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四条 公司红利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红利分配形式:现金股利、股票股利、事物股利。
    第九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代扣代缴社会公众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章     用人、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公司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按照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与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应按劳动争议法规处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公司和职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和辞退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有权对违纪职工和不合格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理,职工也可按规定选择单位。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总经理、副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董事相同,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九十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决定的原则,在“企业工资的增长不高于其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收入的增长不高于其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形式。
    第一百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退休养老金统筹、失业保险、大病医疗统筹等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公司职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依法在辞职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后履行有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合并、分立由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事项已经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应当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 除合并、分立外,其他情形下的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公司债务;
     4、股东按股份持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通告和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重要会议、决议、公司的重大活动事项应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和社会投资者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并分别采取通知或公告办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议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主席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全体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的下列事项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全体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公告:
     1、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等;
     2、股东会议决议、会议纪要;
     3、公司股利分配方案,新股认购方案;
     4、公司债券的发行数额、种类、用途、利率、还本付息办法、期限,如发行可转换债券,还应公告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的转换条件及方法;
     5、公司股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股份转让及相关事宜;
     7、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层等方面发生重大人事变动;
     8、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9、公司章程修改的内容及条款;
    10、国家有关部门认为应公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章程的修改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一百二十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草案,提请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应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更改公司名称;
     2、更改、扩大和缩小公司经营范围;
     3、增加或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
     4、更改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类别,以及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份优先权;
     5、增设新股份类别;
     6、扩大股份的认购范围,改变股票交易方式;
     7、改变每股股票面额;
     8、增设或取消可转换债券;
     9、章程规定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其它条款的变更。除此之外的其它章程变动,公司应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0、国家有关新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的颁布与本章程发生冲突时,本章程依法进行更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任何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抵触之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实施细则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章程用汉语书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批准机关审核,同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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