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认 定 商 标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商标注册人)____________(章)
申请日期
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制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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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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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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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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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或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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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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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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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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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按
认注
定册
的证
商注
标册
注事
册项
情填
况写
︶ |
商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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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图样6cm×6cm |
注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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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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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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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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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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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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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商
标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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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使
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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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6cm×6cm
(难以附送标识的可附照片) |
连续使
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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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使用的主要商品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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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
国家或地区 |
申请时间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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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类别 |
注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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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注册商标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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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注册商标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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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南京市著名商标的理由
(简要说明该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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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
(不包括本企业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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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年 |
年 |
年 |
年产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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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销
量 |
国内销售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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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销售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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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省)内同行业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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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
额 |
国内销售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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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销售额(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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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省)内同行业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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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税 |
利 税 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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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省)内同行业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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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占
有
率 |
国内市场占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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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市场占有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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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省)内同行业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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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售
区
域 |
国 内
(省级区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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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外
(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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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标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不包括本企业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发布情况) |
广︵
告万
投元
入︶ |
合 计 |
年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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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发
布
媒
体
及
区
域 |
主要发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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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布区域
(省级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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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及
使市
用场
该信
商誉
标与
的获
商奖
品情
或况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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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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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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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该
商
标
的
商
品
质
量
情
况 |
执行的产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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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理、更换、
退货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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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费
者
投
诉 |
投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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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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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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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商
标
认
定
时
间 |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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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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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著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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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商
标
管
理
情
况 |
企业商标
管理机构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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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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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
理制度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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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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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
理人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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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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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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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审
定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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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一、申请认定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等项目要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填写。如《商标注册证》中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一律以营业执照为准,同时应提交商标注册机关或商标代理组织出具的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
三、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主要反映企业所有制性质。
四、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法定报表;排名情况须提交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统计或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年产量、年销量填报的计量单位要一致,应根据具体商品的计量单位在括号内填写统一的量词。
六、市场占有率是指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或销售量在省或市内同行业中所占的百分比。
七、广告的主要发布媒体是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画册、户外以及展览、展销、公益活动等。
八、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是指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对其所作的评价或奖励。
九、产品标准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必须达到的技术要求,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如执行企业标准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企业标准备案注册号。
修理、更换、退货的方式是指商品销售时对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投诉(时间、内容、结果)只涉及近三年的情况。
十、该商标认定时间是指历年经国家、省、市工商局认定的具体年、月。
十一、申请人应按以下顺序提供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关于申请认定南京市著名商标的报告;
3、《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4、经工商部门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工商部门加盖印章的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该商标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国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申请注册书件复印件;
7、该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假冒侵权、投诉举报、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证据);
8、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的法定报表;
9、行业协会、统计或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主要经济指标排名情况的证明文件;
1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区域的销售凭证复印件;
11、广告发布媒体及费用凭证复印件;
12、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情况的有关材料;
14、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证书复印件;
15、企业商标管理情况的有关材料。
十二、填报的所有数据、文字结论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十三、填表时如因栏目篇幅所限,可适当附页;要求文字工整,用语确切,使用蓝(黑)墨水或打印,严禁涂改;未填写的栏目,应注明原因;复印件必须清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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