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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

中国工商法律网 2011-2-21   来源:   编辑:
 
 第一部分 基本要求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含配股,下同),其所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文件之一。

  三、律师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不仅表述结论性意见,而且应当说明上述结论性意见的依据。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准则规定。本准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内容与格式作出适当修改,但应当说明修改的原因及理由。

  七、本准确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八、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不应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事项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九、律师可以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就特定事宜作出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但无论有无书面说明、确认或承诺,律师仍受勤勉尽责义务的约束,不得出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

  十、为了维护法律意见书的严肃性,律师应当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正式上报时,方可签署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上报后,不得对该文本进行任何修改。如需要作出补充、说明或更正,应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报送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经两名以上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正式文本。

  十一、发行申报材料上报后,如有任何修改,发行人必须立即通知律师。上述修改对法律意见有影响的,律师应当就该项修改的内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十二、本准则适用于A股发行和上市,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可参照本准则制作法律意见书。

  十三、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28日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2号)同时废止。

  第二部分 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公司___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一)说明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说明根据发行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说明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二)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说明已经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惩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的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引言的结束段应载入下列文字: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____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企业改组设立公司发行
  1.说明发行人重组行为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说明发起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设立不成或使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3.说明拟投入或已投入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隶属关系及将上述资产投入股份公司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4.若发起人以其全资附属企业的资产折价入股的,说明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若上述折价入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注册资本减少或偿债能力降低的,说明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若上述折价入股行为导致全资附属企业解散的,说明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
  5.若发起人以其在合资或联营等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说明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
  6.说明因发行人的设立而引起的原企业债务的处理是否已征得大额债权人的同意,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潜在债务纠纷;
  7.说明有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8.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
  1.说明发行人的设立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依据《公司法》进行规范;
  2.说明发行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发行人无法增资扩股的法律障碍;
  3.说明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4.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5.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增资发行
  1.说明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说明发行人的章程及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行为受约束的文件是否有导致公司无法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法律障碍;
  3.说明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4.说明发行人是否已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5.说明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四)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增资发行
  1.说明公司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兼并、资产置换等行为,若有,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2.说明公司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说明发行人是否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3.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一)说明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是否已经依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地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二)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等文件,说明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果股东大会、发起人会议授权董事会或筹委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说明上述授权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分别就不同类别的公司,对照《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说明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涉及资产评估、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应当说明是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某些条件只有等到发行后才能明确的,律师可以不发表法律意见。

  四、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
  (一)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经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审议,是否合法有效地通过。
  (二)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说明发行人的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或起草。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的,说明修改的理由。发行人已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说明章程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有关规定。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说明发行人有哪些关联企业。
  (二)说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若存在交联交易,还需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三)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内容。
  (四)若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公司大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说明发行人与关联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若存在同业竞争,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解决同业竞争。
  (六)说明是否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充分披露。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说明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数量及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
  (二)说明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三)说明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如是否存在担保或者其他债务关系。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说明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主要内容。
  (二)说明上述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三)说明上述合同的主体是否变更为或拟变更为发行人,若未履行变更程序,是否已经获得合同他方的同意,合同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四)说明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说明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说明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
  (一)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二)说明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九、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说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说明其任期。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说明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是否有尚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如上述案件存在,还应对案件的简要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等)。
  (三)说明上述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问题
  (一)说明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说明发行人近3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募股奖金的运用
  (一)说明发行人募股资金用于哪些项目;
  (二)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说明合作方式及是否已订立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如发行人是增资发行的,需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说明该改变是否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十三、发行人的收购兼并
  (一)说明发行人是否准备收购兼并其他企业;
  (二)说明收购兼并的方式及其法律依据;
  (三)说明上述收购兼并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准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当发表法律意见。

  十五、结论意见
  概括说明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即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给予总括确认。
  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作总结确认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程度。

  (结尾)

  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法律意见书的正、副本份数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 ______ ______(印刷体)
                                        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部分 范例

___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年度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与_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所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风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1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股份公司是依照法律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年 _______月,原国家_______  部以_______字(1998)第_______号 _______文推荐_______(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1997年度公开发行股票预选企业。因国家机关体制改革,集团公司变更为省属企业后,1998年7月,_______省人民政府亦以_______ 政函(1998)_______号推荐集团公司为股票上市预选企业。经 _______省人民政府 _______ 政函(1999)_______号批准,集团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总公司、_______ 有限公司、_______有限公司四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1999年7月,_______省人民政府以_______政函[1999] _______号正式推荐股份公司为股票发行上市企业。
  经过调查,我们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未发现有导致股份公司设立不成的法律障碍。 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4月26日给予注册,并向股份公司颁发了注册号为_______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所律师认为,目前股份公司合法存续。
  集团公司将其下属的_______厂、_______厂、_______公司的资产、负债、人员进行重组、剥离,将其优良的经营性资产投入股份公司。该资产重组方案业经_______省工商管理局、_______省_______厅、_______政字(_______)第_______号文及_______省国有资产管理局_______国资企函字[_______]第  _______号文确认。_______省国资局以_______国资企函字[_______]第_______号文,批准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股份公司的重组行为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发起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协议及其他使其财产或者行为受约束的文件不存在有导致股份公司设立不成或使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障碍。
  3.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和发起人提供的材料,在股份公司设立前,_______厂、_______ 厂和    公司是集团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和全资子公司,集团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企业经营性资产的产权,其将该等资产投入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4.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_______银行 _______市支行和 _______银行 _______市支行_______办事处和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因股份公司的设立所引起的原有债务关系的处理已征得大额债权人_______银行_______市支行和_______银行市支行的同意,不存在金额较大的潜在债务纠纷。
  5.根据业经_______省工商管理局、_______省_______厅 _______政字(_______)第_______号文及_______省国有资产管理局_______国资企函字[_______]第_______号文批准同意的资产重组方案,主发起人将其下属的前述三个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给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投入股份公司的房产、采矿权等财产现已办理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股份公司所占有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及机动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综上所述,股份公司已具备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股份公司召开______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申请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A股______万股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确定发行价格。
  为充实、完善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有关事项,股份公司于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临时会议,会议作出召开股份公司______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通过了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题、议案。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股份公司召开_____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申请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A股_____万股(以国家主管部门核定数为准)及申请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办理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上述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及通过的决议的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申请事宜,该等授权合法有效。

  三、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
  (二)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票条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1.股份公司主要从事 _____生产及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仅限于普通股一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规定;
  3.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_____万股股份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100%,拟占本次公开发行A股后股本总额的_____%。符合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30000万元及认购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35%的规定;
  4.股份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_____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_____%。符合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25%,及股本总额超过40,000万股的,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15%的规定;
  5.根据股份公司的保证和本所律师的调查,股份公司及其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6.按照 _____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_____)_____师股审字(_____)第_____号审计报告的记载,截止_____年年末,股份公司总资产为_____元,净资产为_____元,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_____ %;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为 _____ %。符合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的规定;
  7.按照_____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_____)_____师股审字(_____)第_____号审计报告的记载,股份公司_____年净利润为_____,_____年净利润为_____元,_____年净利润为_____元,符合股份公司发行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规定;
  8.根据股份公司的保证及_____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9.按照_____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的记载,股份公司_____年的净利润按33%的税率预测为_____元,其预期利润率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10.根据股份公司及_____社会保险公司、_____市失业保险所提供的材料,股份公司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用失业保险金,无欠缴行为。
  此外,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股份公司目前尚未实施医疗制度改革,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因而无欠缴行为问题。本所律师业已建议股份公司尽快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股份公司的章程(修订草案)
  股份公司现行章程经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业已生效。该章程符合我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适应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公开发行上市需要,股份公司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股份公司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开的_____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开的_____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了审议通过董事会拟定的公司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并决定待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正式生效实施。
  本所律师依法对股份公司的章程修订草案进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章程修订草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规定了股东的各项权利,包括表决权、股份转让权、资料查阅权、监督权、股利及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公司章程修订草案亦未对股东行使权利进行任何限制,并建立了关联股东表决回避制度,充分保护了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利;未发现公司章程修订草案中有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重大不一致的条款。
  股份公司的章程修订草案尚待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方能正式生效。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股份公司的关联企业
  股份公司是由集团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四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公开发行、上市社会公众股。其中集团公司以经评评估确认的净资产_____万元按_____ %的折股比例认购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股份总额的_____ %,拟占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份总额的_____ %,为股份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其他四家发起人共以现金 _____万元人民币认购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前股份总额的_____%,拟占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份总额的 _____%。因而,股份公司的关联企业主要为集团公司。
  (二)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因地理环境、历史渊源关系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在生活服务、生产辅助等方面难以避免地存在着若干关联交易。集团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_____服务、电费代缴、通信服务、_____设备租赁、生产辅助材料供应等方面的服务。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用政府定价外,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之间的各项服务费用标准依提供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成本价予以确定,非因政府或行业定价调整或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将保持该等价格四年不变。
  预计_____年上述各项服务发生费用分别为_____万元、_____万元、_____万元、_____万元、_______万元,共计 _____万元。
  股份公司承租使用集团公司_____宗土地,租赁面积共计_____平方米,租期为_____年,年租金价格平均为 _____元/平方米,_____年全部租金共计为 _____万元。
  经股份公司_____年度第一次、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及_____省工商管理局、_____省 _____厅_____研字(_____)第_____号文批准同意,股份公司拟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收购集团公司下属的_____厂和 _____厂经剥离后的经营性资产(含相关土地使用权和_____厂采矿权)。为此,双方签订了《资产收购协议》。依该协议,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以经评估并确认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为_____万元。该协议待股份公司开始发行A股成功后正式实施。
  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上述关联交易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之处,未发现上述关联交易存在损害股份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内容。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调查,集团公司是股份公司的绝对控股大股东,在上述关联交易中,双方根据“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按照一商业条款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和《资产收购协议》。股份公司采取书面合同的方式与控股股东集团公司确定存在的关联交易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召开的 _____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收购事项进行表决时,集团公司予以回避;同时集团公司保证其向股份公司提供的服务优先于其向任何第三方(包括除股份公司外的集团附属企业)提供的服务,且不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垄断地位强制股份公司接受不合理的条件,以公平维护股份公司及其小股东的正当权益。
  (三)同业竞争问题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调查,目前集团公司的主要产品与股份公司的主要产品在品种、销售市场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存在相互竞争,而且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股份公司完成资产收购事项后,股份公司的主营产品在品种、销售市场上与集团公司也不存在任何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为认,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间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份公司本次《招股说明书》(送审稿)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了充分披露。

  六、股份公司所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股份公司目前所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为股份公司发起人折股投入股份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形成。
  根据_____评估公司出具的_____评字(_____)第_____号《资产评估报告》,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集团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总资产评估值为_____万元,负债总额评估值为 _____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 _____万元。这一评估结果业经财政部财评字[_____]第_____号文予以确认,且经_____省国有资产管理局_____国资企函字(_____)第_____号文批准投入股份公司。其他四家发起人均以货币资金出资,共出资_____万元人民币。
  目前,股份公司所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状况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 _____省土地管理局_____土管(建)字[ _____]第_____号文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股份公司系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股份公司已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根据该协议,股份公司向集团公司租赁_____宗地,面积共_____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_____年。集团公司业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该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目前双方正在办理该等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手续,待办理该项手续后,该项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房产
  集团公司已将其拥有的与前述三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房屋建筑物共计 _____项,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平方米,投入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业已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拥有其所有权。
  (三)机器设备及车辆
  根据股份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本所律师的调查,股份公司的机器设备及车辆为主发起人集团公司折股投入,该等机器设备及车辆现时均为股份公司占有、使用,没有产权争议。股份公司占有、使用该等机器设备及车辆真实、合法。
  (四)采矿权
  股份公司所拥有的 _____矿、_____矿的开采权,系集团公司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后,依法无偿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该等采矿权业经_____地矿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分别经国家国土资源部国地资矿认字[_____]第 _____ 、_____ 、_____号文予以确认,并经国家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矿转字[_____]第_____、_____、_____号批准同意由集团公司转让给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业已办理采矿权主体的变更登记手续(该等采矿许可证号分别为:_____ 、_____、_____),合法取得该等采矿权,采矿权期限均为_____年。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的调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除上述说明外无其他限制或权属争议,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债务关系。

  七、股份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股份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是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关系。
  这些重大合同主要包括综合服务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资产收购协议、承销协议、借款合同等。
  根据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及 _____年_____月签订的《综合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双方就 _____服务、电费代缴、通信服务、_____设备租赁、生产辅助材料供应等方面的服务进行了约定。
  根据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及 _____年_____月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对土地使用权租赁的面积、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
  根据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股份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收购集团公司下属的_____厂和 _____ 厂经剥离后的经营性资产(含相关土地使用权和_______矿采矿权)。双方对收购价格、期限、交割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股份公司向_____银行 _____支行借有短期贷款 _____万元,均签有借款协议。
  股份公司向_____银行_____支行借有长期贷款_____万元,均签有借款协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这股份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未发现股份公司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以及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股份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律师的调查,除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外,股份公司与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律师的调查,股份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属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八、股份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
  根据有关环保部门提供的证明和股份公司的说明,股份公司及其主发起人集团公司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能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经_____省环境保护局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组织验收,污染物排放合格。近三年来,未出现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律师的调查,股份公司的产品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近三年来,未出现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况。

  九、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律师的调查股份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各_____名和_____名,除_______名职工代表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外,其他董事、监事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本届董事、监事任期为_____年。公司总经理任期为_____年。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调查股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有任职资格。
  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双重任职的情形。
  股份公司现任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和本所律师的调查,股份公司及其主发起人没有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一、股份公司的税务问题
  根据股份公司的说明以及有关税务部门的证明,股份公司近三年来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税务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没有发现漏税、偷税的情形,亦未受过税务部门的处罚。

  根据_____省人民政府原_____政函[_____] _____《关于_____股份有限公司执行15%所得税负的批复》,股份公司享受先按33%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缴后返还18%的优惠政策,实际执行税负为15%;现根据国务院国发[20OO]2号文的规定,股份公司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率,不再享有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股份公司执行的税种和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二、股份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股份公司1999年度第一次和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公司本次募股资金将分别用于下述项目:
  (1)_____投资项目。该项目建议书业经国家计委_____ (_____)第_____号文批复同意。投资各方于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签署了《关于合作建设_____的原则协议书》,根据该协议,投资各方尚需签署正式详尽的合作协议。
  (2)_____技术改造项目。该等项目已经 _____省以_____生宇(_____)第_____号文批准同意。
  (3)收购集团公司下属的_____ 厂和 _____ 厂经剥离后的经营性资产(含相关土地使用权和_______矿采矿权)。该项收购事宜业经_____省工商管理局、_____省_____厅_____字( _____)第_____号文批准及股份公司--年度第一次和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业已签订《资产收购协议》。

  十三、股份公司的收购兼并
  根据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股份公司_____年第一次、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份公司拟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收购集团公司下属的_____ 厂和 _____厂经剥离后的经营性资产(含相关土地使用权和_____矿采矿权)。_____省_____厅_______字(_____)第____号文业已批准同意该项资产出售事宜。该等资产业已进行资产评估,且该评估结果业经国家财政部财评字[ _____ ]第_____号文予以确认。
  _____集团公司拟出售的该等土地使用权业经_____地产咨询评估中心评估,该评估结果业经    省土地管理局[_____] _____土管(籍)字第_____号文确认,但该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尚待山西省上地管理局批准同意。
  _____矿采矿权业经 _____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由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矿认字[_____ ]第_____号文予以确认。并经国土资源部国上资矿转字[_____]第_____号文批复,同意_____矿采矿权集团公司转让给股份公司。股份公司业已办理该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采矿许可证号为:_____,采矿权期限为 _____年),本所律师认为以上采矿权转让没有法律障碍。
  根据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以经评估并确认后的净资产值(含相关上地使用权和_____矿采矿权)为基础,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为_____元。该协议待股份公司公开发行A股成功后正式实施。
  基于上述事实和分析,本所律师认为,该项收购事宜按其进行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待集团公司办理该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股份公司募集资金到位,《资产收购协议》方可实施。

  十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通过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的审查,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中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及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接纳后,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八份。


律师事务所名称(加盖公章)  经办律师 ______ ______(印刷体)
                                        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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