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工商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工商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工商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工商律师 在线咨询 工商贴吧  
  工商信息 - 注册指南 - 内资注册 - 外资注册  
    郑州特邀工商查询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商查询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工商信息 > 浏览

关于集中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中国工商法律网 2009-7-6   来源:   编辑:
 
工商市字[2009]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42号)和《关于进一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41号),并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足本职,深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目前一些地区的集贸(农贸)市场仍存在着违规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引起高度重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巩固3月份以来全国工商系统开展的“限塑”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现就集中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确保“限塑令”深入人心
  塑料购物袋已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对塑料购物袋限产限售限用,是推进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断提高对“限塑”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针对在“限塑”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集贸(农贸)市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进“限塑”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是继续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限塑令”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重要作用,在引导消费者改变消费习惯,积极营造“人人参与环保、人人爱护环境”良好社会氛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集贸(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限塑令”有关规定的宣传力度。二是要研究改进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增强宣传效果。在市场醒目位置重点宣传提示国家禁止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三是要求市场开办单位对场内经营者加强教育,做到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设立“限塑”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并在市场内公示,动员广大消费者自觉参与“限塑”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要积极指导和认真督促集贸(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履行责任,建立健全市场内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并与经营者逐一签订关于严格执行“限塑令”的承诺书,细化违约责任。坚持有堵有疏,鼓励和引导由市场开办单位或场内经营者在市场内设立专营(或兼营)合格塑料购物袋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并以超市模式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对于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农贸)市场内经营者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的行为,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追究市场开办单位相应责任。
  三、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严格执法,促进落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限塑”整治工作作为长期的经常性工作,不断加强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工作,探索长效监管机制,综合治理。要强化属地管理,不断完善市场巡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等体制机制建设。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集贸(农贸)市场内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等行为,坚决按照《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市场开办单位予以查处,尤其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从严从重处罚,坚决做到“发现一例,处罚一例,教育一批,带动一片”。典型案例要在相关媒体和所在市场及时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在查处集贸(农贸)市场内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行为过程中,要注意追根溯源,强化源头治理,发现非法制售超薄塑料购物袋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追查并通报相关地区工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对各类超市、商场、小商品交易市场等其他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要继续加大市场巡查和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强化经营者执行“限塑令”的自觉性,有效防止违规行为反弹。
  四、定期上报,及时掌握“限塑”整治行动情况
  各地要强化对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行动的督促检查,进一步落实“限塑”整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在近期对当地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工作专门进行一次集中督查,并在6月底前将前期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各地要在今年下半年的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行动情况(文字材料及统计表)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将对部分地方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行动开展情况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专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在全国工商系统进行通报。
  国家工商总局“限塑”整治工作联系人:市场规范管理司 李丽慧;联系电话:010-88650629,010-68028481(传真);电子邮箱:scszsc@saic.gov.cn
  
 
             
                                                  (总局 印)
                                                   二〇〇九年六月
 
上一条: ·全省工商系统前8个月查处取缔“黑网吧”成效显著
下一条: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