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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住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以上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2)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投资人应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投资人应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签字。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7、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批准文件。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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