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交)。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有场所作为新经营场所的,应提交该分支机构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变更负责人姓名须提交)。
4、登记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