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