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