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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美之争看公司治理模式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0-8-9   来源:孟戈律师   编辑:
 

    就在黄光裕案进入到二审之际,业界传来这样的消息:大股东黄光裕要撤董事会主席陈晓的职,而国美董事会要起诉大股东黄光裕违反董事责任。你争我斗,表面在于国美的控制权,实际上,又是一场公司治理模式内的权力PK。


    这里面有两个法律问题。一、黄光裕有没有权撤陈晓的职。二、国美董事会能否起诉公司大股东黄光裕。我们逐一分析(注:因为“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其适用香港相关法律,在此,我们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


    一、 黄光裕有没有权撤陈晓的职。


    解答:黄光裕个人无权撤陈晓的职。董事会主席只能由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才能撤职。
    分析:尽管黄光裕 独资拥有并为公司主要股东的“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占有国美33.98%的股权,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撤销董事会主席必须经代表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虽然黄氏家族的股权足以否决国美的任何一项股东会决议,但是要想让自己的意志在股东会得以实现,他还必须争取其他足够股东的认可才行。所以,紧紧凭借黄光裕自己是无权撤陈晓的职的,而其是否能够说服足够的股东,从而通过股东会决议,理论上可行,不过根据目前的情况,实际操作起来,恐怕很难。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国美董事会能否起诉公司大股东黄光裕。


    解答:可以。作为公司高管有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如果高管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赔偿。
    分析:国美起诉黄光裕的理由是,其在2008年一月及二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中违反公司董事的受信责任及违反信托责任。我们姑且不管其真实性如何,由于国美为香港上市公司,而香港的法律市场相对成熟,已经有一套完善的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在这种体系下,法律赋予了国美起诉的权利。如果公司高管用公司的钱回购公司的股票,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那么公司有权利也应该提起诉讼,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黄光裕不但即将面临二审维持原判,在牢狱中服刑14年,而且其在国美中的地位也将受到严重的威胁,国美去黄化的斗争也将愈演愈烈。不过,不管事态向何处发展,身在牢中的黄光裕已经注定是个败者。

(本文系作者原创,如有转载,请留名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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