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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抓“小贼”为打击幕后黑手 刑法修正漂亮转身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9-9   来源:   编辑:
 
    小扒手十二三岁的样子,一头卷发在阳光里很耀眼地游动着。

  人群就像茫茫大海,小扒手穿行在人群里,更像是一尾水中的小鱼。小扒手的目标往往是背后肩背包的小姑娘,或是抱着小孩将斜挎包甩在身后不管不顾的少妇。小扒手能准确地判断,她们的手机在哪儿,钱在哪儿……

  这并不是电影镜头,而是资历颇深的北京刑警李川,在跟踪一个小扒手时的真实场景。

  在多年的刑警生涯中,李川亲手抓了数不清的小扒手。他很担忧,因为他知道,每一个小扒手的后面都有一个庞大的贼群。贼头儿们很“贼”,他们知道,即便小扒手们被警察抓住也没什么大用,终归得放,因为他们都是未成年人,法律不能把他们怎么样,大不了教育教育完事,把他们送到救助站或是找他们家的大人把孩子领走,过不了几天,再想法儿把那孩子拐回来。贼头儿们如此循环往复地跟警察斗,在与警察的实战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李川认为,街面上小扒手的泛滥跟这样的一种恶性循环不无关系……

  李川忧虑的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得到了解决。草案第七条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廉价的作案工具”

  就在草案出台的前一个月,新疆警方对外披露了一个特大家族犯罪集团的惊人内幕:这个家族的38个成年人,以开餐馆为幌子,拐骗大量少年儿童,用令人发指的殴打方式威胁被拐儿童在广东各大城市行窃达百万元之多。

  长得乖巧可爱的小马,两年多前,因一句“去内地找同乡的小朋友玩儿”被人骗走。从那时起,他就失去了无忧无虑的孩提生活。

  小马清楚地记得刚到广州时带他来的人凶神恶煞般的表情:“来到这里,就是让你当小偷的,不偷就打死你。”经过训练后,小马和其他孩子一起到街上去偷,只要没偷来东西,就会被人用铁丝狠抽,偷窃“技术”不够强的他身上经常伤痕累累。

  在这样一组数据背后,有更多“小马”的影子: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69780人;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574人。3年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数增长了32.66%。有专家分析说,犯罪集团控制大批孩子进行犯罪,正是未成年人犯罪越来越多的主要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评判上述数据时,也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组织化倾向日趋明显”。

  据深圳警方透露,他们在破获一个组织未成年人扒窃犯罪团伙时发现,这个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层级结构森严,分为四个层级:第一级为“贼头”,负责团伙的具体分工,对外协调和其他团伙的地域划分,并且负责盗窃所得赃物的处理和利益分配;第二级为小区域的负责人,他们早上负责把小孩送到不同的地域,晚上负责把小孩接回住宿地,收集赃物,转交给“贼头儿”,并负责一个区域的踩点、望风、接应、转移赃物;第三级直接负责、带领、监督、掩护和“保护”小孩作案,“保护”的意思是当小孩作案时被事主发现,便威胁事主,或当小孩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他们跟踪到处理的公安机关,等到小孩无法处理被释放时,再接回住所,或小孩被送到救助站后冒充亲人去认领;第四级才是直接作案的小孩。

  “这种犯罪团伙控制孩子的方式很残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今天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透露了她所了解到的情况,“他们一是教,教这些小孩偷窃的方法;二是关,如果小孩不愿意去偷或者偷不到东西,就要被关在黑屋子里;三是饿,如果偷不到东西就不给吃的;四是打,偷得少或者偷不到东西,轻则巴掌、拳头,重则用皮带抽。”

  “那些孩子非常可怜,他们太小,无法保护自己,而从他们的经历来看,他们从小接触到的都是社会最阴暗的东西,这打断了他们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会给他们造成影响一生的心理阴影。”专司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告诉记者。

  据警方调查,犯罪集团所控制的小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途径:直接从小孩的原籍拐骗;从其他拐卖人员的手中购买;收留诱骗流浪儿童;在街上发现有被其他人操控的未成年人后,就将其抢过来为自己所用,如被对方团伙发现就以决斗的方式决定小孩的归属。

  而使得那些不法分子将目标锁定未成年人的原因是“廉价的作案工具和巨大的利益诱惑”。皮艺军说,那些不法分子不用经过自己的手便可以轻易获得金钱,一切风险都由未成年人来承担,如果是盗窃,按照法律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而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了法也要从轻处罚。这些孩子被抓住又放回来后,还可以继续为他们去偷。抢劫、抢夺和斗殴就更不用那些组织犯罪者冒风险了,因为有孩子冒着生命危险去为他们做这一切。

  “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亿,未成年人是我们国家未来的希望,但越来越多的孩子在这种犯罪组织者的操控下,身体和心灵备受摧残,在这种经历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将来可能会成为新的犯罪主体,社会危害极大。”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说。

  这些沉重的背景,在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说明中,浓缩成了这样一段话:“一些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扒窃、抢夺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此应在刑法中作出专门规定予以惩治。”

  “定向”打击幕后黑手

  再把视线放回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出台之前。当这些弱小的“花朵”被黑手摧残之时,难道我们没有法律可以保护他们吗?

  其实不然。据专家介绍,早在1991年,我国就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这一法律又得到了修订;此外,我国还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

  “但是,这两部法律都有不可操作性。”李玫瑾说,“从未成年人的保护、预防、操作这一套程序来看,现在我们是缺少操作环节的。”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年龄都在14至18岁,这个群体基本上占全部罪犯总人数的10%,14岁以下的不算犯罪,14岁以下被组织利用的进入不了我们的立案系统,但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中肯定是包括了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皮艺军说,那些利用14岁以下的孩子作案的组织者,更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

  “以前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基本上没有,类似的只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皮艺军说,“但这部法律作为一部预防法,只是一部倡导性的法律,操作性不强。”

  据了解,以前在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中,惩治罪犯时都是援引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犯罪并没有把立法对象限定在未成年人,而是包括成年人在内的。另外,教唆犯罪的定义也不同于组织犯罪,教唆可能是一对一的,而组织是一个团伙,结果更为严重,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皮艺军认为,原来适用的相关法条的模糊性,更加突出了这次新增法条的“必要性”。

  在皮艺军看来,更深远的意义在于,这次刑法修改不再把未成年人当成处罚的对象,而是把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的这些成年人当成了处罚对象,未成年人被当成了一个保护的主体,“这意味着立法观念的转变”,“弥补了原来相关法律规定中的重大缺陷”。

  “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法条的震慑作用,这将使那些不法分子不得不掂量其中的利害,从而打消这种念头。”皮艺军说。

  标本兼治更好保护

  实际上,刑法在作第六次修改时,就增加了“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最高判7年”的规定。

  这次刑法修改在这个基础上,又将组织未成年人“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原来立法时可能没考虑到更多的作案方式,随着现在很多孩子被犯罪组织控制起来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所以才考虑到再次修法进行规范。”李玫瑾解释说,这样一来,至少将来法官再遇到这类问题时就有法可依了。

  皮艺军认为,在我国还没有少年刑法的时候,加进保护未成年人这类条款,意义非常重大。但从长远来说,这的确只能算是“权宜之计”。

  皮艺军说,现在真正的立法目标应该向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这个方向迈进。人们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态度应当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区别不是一个从轻和减轻的量的区别,而是一个制度上的区别。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时应当有特殊的原则和方式。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整套的,单靠这一个法条,肯定是无法杜绝这类犯罪的。相对打击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更为重要。”张文娟说。

  “我国目前至少有一亿两千万人在流动,里面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未成年人,这些人当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往往无学可上或是无工作可做。社会如果没有把这群孩子控制起来,比如把他们送进学校,他们就会在社会上漂流,成为成年罪犯利用的目标。”皮艺军说。

  皮艺军的担忧已被广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调查所验证。这一对广州、深圳等7个城市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这些外来未成年犯的家庭教育基本呈现“空巢化”状态。由于父母忙于谋生,许多外来的未成年人缺少监护人的有效监管,对某些不法行为盲目模仿,或受到成年人教唆而误入歧途。

  如何治标又治本?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曾提出一个非常“理想”的设想:建立包括未成年人家庭法、学校法、国家保障法、矫治法、刑事犯罪法、司法制度在内的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学系统。他认为,只有这样,立法领域、司法领域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现状才会有根本改变。

  实现这个设想还要多久?对于行走在人群里的便衣刑警李川来说,他迫切希望这一天快点到来。在抓获那个卷发的小扒手,并把他交到他真正的父亲手里的时候,他的心里依然还有抹也抹不去的担忧。偶尔在街上看见黄头发的小孩,他的心里就会一惊:“他又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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