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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判决“自杀为工伤”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10-9   来源:   编辑:
 
    工作时被铁棍砸中头部后,铁路职工杨涛出现精神障碍,砍伤妻儿后自杀。北京市海淀劳动保障局以“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为由,认定杨涛自杀不属于因公死亡。日前,此案经过北京市一中院二审改判,杨涛自杀被认定属于因公死亡,判决海淀劳动保障局重新作出处理。这是首起确认自杀为工伤的司法判例。

  施工受伤后割腕自杀

  2006年12月初,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参加单位组织的施工时,被一根铁棍击中头部,头部有3厘米的皮裂伤。单位将杨涛送到卫生站,为其简单包扎,打了一针破伤风疫苗,没有进行影像学检查。此后,回到家中休养的杨涛时常感到头晕、恶心、头痛、失眠。

  当年12月15日凌晨,杨涛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身亡。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案件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为杨涛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在抑郁情绪影响下发生扩大性自杀。

  家属要求认定为工伤

  其妻认为,丈夫是在单位施工中头部受伤后造成的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自杀,因此向海淀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杨涛的死亡认定为因公死亡。海淀劳动保障局以“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为由,认定杨涛自杀不属于因公死亡。

  此后,杨妻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败诉。杨妻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认定,杨涛是由于头部裂伤导致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死亡。《尸体解剖报告书》的结论是:杨涛是由于脑外伤病变引起死亡。

  法院认定自杀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既无证据证明杨涛在头部受伤后还受过其他伤害,也无证据证明杨涛受伤前有精神疾病,应认定杨涛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由于头部受伤引起的。在该精神状态下,杨涛的自杀行为与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终审判决指出,杨涛的自杀是他在工作中头部受伤后,导致精神障碍所表现出的一种后果,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非同一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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