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公司法规 公司设立 公司运作 文书 公司律师 在线咨询 公司贴吧  
  公司新闻 - 资本运作 - 风险防范 - 合同管理 - 财税外汇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劳动人事- 公司法  
    郑州特邀公司诉讼律师
孟戈律师
 
孟戈律师,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 [详细介绍]
郑州专业公司诉讼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 律师公函
· 企业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 企业法人的变更手续
· 企业财务风险有哪些
· 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和清算公
· 中小企业上市流程
· 选择企业形式 需作综合考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浏览

邮政法草案征意见 未保价邮件丢失最高赔偿不超资费3倍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10-31   来源:   编辑:
 
    来自国家邮政局的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今天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征集期为一个月,截止时间为2008年11月30日。

  据了解,草案对给据邮件的损失规定了赔偿限额。草案规定邮政企业如果丢失或者全部损毁保价的给据邮件,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 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

  草案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法律责任六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与修订,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如在邮政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增加了邮票发行业务;增加了邮政企业办理义务兵通信、国家机要通信等特殊服务的有关规定等。
 
上一条: ·户籍法、信息安全保护法等暂不考虑专门立法
下一条: ·河南周口中院六承诺规范司法行为 “触雷”者将被严查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