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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11-5   来源:   编辑: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日前签署第36号总局令,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决定,在全国工商系统统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

  目前,全国工商系统公务员队伍共有40余万人,已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强卫士、促进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办法》的公布实施和即将进行的全系统换发执法证工作,是国家工商总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等。(全文见今日A3版)

  关于执法证的样式,《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专用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镂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字样,背面镂刻英文“AI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内部上端镶嵌工商行政管理徽章一枚和“工商行政管理”六字,下端放置内卡。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执法证号;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有效期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字样。《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样式纳入工商系统标志统一规范方案,全国统一编号。

  关于申领执法证的条件,《办法》作了规定。申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二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三是具备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四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一是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二是近两年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记录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认为有其他不应当核发情形的。

  关于执法证的使用,《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应当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专用皮夹和内卡方为有效。

  关于执法证的管理,《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制度。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全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执法证的管理工作。人事、财务装备管理等职能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执法证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装备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系统充分认识《办法》公布实施和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换发执法证为契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积极推进“四化”建设,努力实现建设高素质队伍、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高效能监管、达到高质量服务的“四高”目标,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加强对执法证件使用管理和换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执法证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建立以法制机构为主,人事、财务装备管理各有关职能机构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好换证准备工作,严格申领条件和程序,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大检查力度。把组织领导、人员力量、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和经费保障等落到实处,将执法证件管理和换证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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