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公司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公司法规 公司设立 公司运作 文书 公司律师 在线咨询 公司贴吧  
  公司新闻 - 资本运作 - 风险防范 - 合同管理 - 财税外汇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劳动人事- 公司法  
    郑州特邀公司诉讼律师
孟戈律师
 
孟戈律师,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 [详细介绍]
郑州专业公司诉讼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 律师公函
· 企业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 企业法人的变更手续
· 企业财务风险有哪些
· 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和清算公
· 中小企业上市流程
· 选择企业形式 需作综合考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浏览

审计署印发新“八不准”审计纪律 严禁用商业秘密谋私利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12-10   来源:   编辑: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严禁审计部门利用审计职权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内部信息谋取私利。9日,审计署印发执行新“八不准”审计纪律。

  审计署办公厅方面透露,新“八不准”审计纪律增加了禁止利用审计职权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内部信息谋取私利等廉政纪律规定,即“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这些规定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督审计权力的行使和增强审计人员廉政纪律约束。

  此外,新规定将原“八不准”中规定的“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新表述为“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这不仅比原规定更加精练,而且在原规定食宿费自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给予的食宿费补贴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审计外勤经费自理的要求。

  新规定还将原“八不准”规定中禁止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相关条款,合并表述为“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修改后的条款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办公条件限定在办理与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范围内,这就划清了因公使用和非因公使用被审计单位办公条件的界线,严格禁止了审计人员非因公使用被审计单位工作条件的行为。

  据了解,2000年初,审计署研究制定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简称“八不准”规定),由审计署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十项措施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下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社保基金炒股所得不征税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