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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戈律师,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 [详细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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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人大 网站纵容“人肉搜索”拟追责 |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12-23 来源: 编辑: |
侵权责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
侵权责任法草案包括12章88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8种。
草案对网络侵权、产品责任召回制度、环境污染、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与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作出规范,成为其一大“亮点”。
■ 焦点案例
“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7年12月,北京白领姜某跳楼自杀。其自杀前博客“死亡日记”称,丈夫王菲的婚外情令其痛不欲生。网民对王菲发起“人肉搜索”。王菲因此将传播博客、公布其信息的三家网站起诉至法庭。
2008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定,大旗网与“北飞的候鸟”创办人张乐奕侵权成立,赔偿王菲精神损失等9367元并在网站公开道歉,而天涯网因在合理期限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人肉搜索”侵犯受害人权利的责任认定将有法律的统一规制,网站若无视受害人提出的屏蔽、删除要求,要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侵权责任法草案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草案中的一编,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首次审议。
和一审草案相比,目前的草案扩充至88个条文,专章增加了近几年比较突出的医疗损害责任。
法律委表示,侵权责任立法着重解决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矛盾突出、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问题,对生活中公民、法人受到的民事侵害如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充分保护其权益,但要考虑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也首次纳入了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中,民事立法首次纳入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该法的座谈会、研讨会,他表示,缺失侵权责任法的民法典是不完整的,尽管目前在民法通则中大约有二十几个条文规定侵权责任,最高法院有几十条的司法解释,亦能解决大量的问题,但“现在要把它们都整理在一起变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1 网络侵权
网站未删侵权内容将担责
【草案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新京报:现在网络侵权案件很多,北京朝阳法院刚判了一个被称为“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草案里规定的网络侵权是否包含人肉搜索这种案件?
杨立新:包含。这个草案里分两层意思,一层是网站明知道用户侵权,你还和他一起干,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个就是网站发现以后应该删帖,如果没删,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比如王菲的案子里,好几个都是网站自己发的帖子,当然要承担侵害隐私权的责任,如果开始你不知道是侵权,后来,人家一警告你是侵权,你知道了,就把它删除,这种情况就不认为是侵权了。王菲的案子里有一个被告没承担责任。
新京报:是否受害,这个怎么界定?
杨立新:网站比较容易操作,人家提出认为是侵权的时候,要么就删除要么就屏蔽,义务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人家说侵权你就必须得做。
新京报:是否应该在侵权责任法里规定出一个时间的限制来,比如24小时之内网站必须删除或者屏蔽?
杨立新:一个法律,不可能去做那么具体的规定,法律就说及时删帖,是否及时由法官自己去判断即可。
关键词2 精神赔偿
精神严重损害可索赔
【草案规定】
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表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审判实践中已有不少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草案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情形。
新京报: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才能赔,“严重”怎么界定?
杨立新:这个条文我们是提出意见的,认为规定的标准太高。我们倾向于采取美国的侵权法中名誉的损害赔偿,比方说一般的侵害名誉权,就给名誉的损害赔偿,其实很少,几百几千块钱,带有抚慰性质,表示侵权了,要赔但又不是很多。
关键词3 污染纠纷
企业排污须自证“清白”
【草案规定】
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排污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
新京报:环境污染损害,受害人往往没有技术条件和能力举证,“排污者自证清白”这个规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
杨立新: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的环境污染非常严重,很多污染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时,就因为因果关系拿不出证据来证明,后来法院就驳回了,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很多人得不到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用了德国的一个规则,叫因果关系推定,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到一定程度时,就直接推定有因果关系。
这样推定了以后,排污的那一方说这个和我没有因果关系,那他要提出证据来证明没有因果关系。他要不能提出来,这个推定就成立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现在各国差不多在环境污染这一块都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新京报:排污符合规定标准造成损害的,还要赔,为什么呢?
杨立新:排污是符合标准的,这只是对社会的一般要求。但是你符合标准的排污也还是造成了对人家的损害。虽然你可以生产,但是你造成损害还是要赔偿的。这是对的,有利于保护老百姓利益。
关键词 4 医疗抢救
紧急抢救无需家属签字
【草案规定】
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
新京报:这个规定是不是受肖志军案的启发,在危重紧急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家属签字,医务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执行手术?
杨立新:这个和肖志军案有关系,但不完全是由于他那里开始的。原来在起草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的时候,这个条文就有。就是这种情况下,只要有抢救的必要,亟需抢救的时候其实也用不着什么批准,赶紧救人就行了。
即使医疗机构有轻微的过失都不算有过失,因为抢救人的生命要紧。这一部分写进去的时候,和肖志军的案子有关系。
新京报:我们注意到条文里用的是“可以”两个字,就我们法律一般的含义,是否意味着医疗机构可以做也可以不做?
杨立新:这种可以不一定像我们理解的那样说,作为一个医疗机构,这个“可以”其实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已经规定了说你可以,如果不做,要承担责任。
新京报:如果今后法律通过后就这么表述,在司法实践中会不会引起不同的理解?
杨立新:我觉得如果说“应当”好像也不太敢说,说“可以”好像稍微好一点。要说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要拿出根据来,拿不出根据来就是应该做的。
关键词 5 车祸责任
租车出事故使用人担责
【草案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
新京报:北京以前非本地户籍不能挂车牌的时候,产生了很多“背车族”,身上背几百辆车,后来出事了,很麻烦。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怎么处理的?
杨立新:现在做法不是很统一。这几年变化也比较大,头几年的时候,一般是要登记的车主承担责任,后来司法实践觉得这样好像是不太合理,就说实际车主承担责任,但是登记车主要把他绑进来,也要承担责任,也实行了一段。这次我们在讨论的时候觉得,还是应该由实际车主来承担责任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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