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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困难企业缓缴社保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12-24   来源:   编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措施,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

  针对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23日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出台这些措施,既可以减轻困难企业当期资金压力,又不至于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当期平衡和长期支付能力,完全可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权益不受影响。

  为什么要出台这些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出台上述措施,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其从业人员难以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积极措施,为企业降压减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非常必要。以此来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通过减轻企业负担来实现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的目标。

  目前提出的几条政策措施都是属于特殊时期的非常举措。据初步估计,上述政策实施到位以后,有望阶段性减缓企业负担2000多亿元,稳定数千万个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岗位。

  如何界定“困难企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根据《通知》规定,“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条件: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具体认定条件和范围、数量、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

  另外,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企业在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时提供的一种阶段性补贴。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实行社会保险的缓缴、降费率和给予两项补贴是否会影响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都有相当的结余基金,可以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同时,关于缓缴,《通知》严格界定了困难企业的条件,严格规定了批准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前提条件和缓缴期限,明确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通知》要求必须是四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保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支付需求的前提下再作降费率的安排。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也是以保证基金正常的支付能力为前提。

  因此,三项措施的实施,既可以减轻困难企业当期资金压力,又不至于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当期平衡和长期支付能力,完全可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权益不受影响。

  困难企业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会影响基金正常收缴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困难企业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应该不会影响基金正常收缴。

  一是因为《通知》规定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还是要按规定补缴的,不会影响社保基金全年的收支平衡。

  二是明确缓缴的企业必须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这样就确认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基金风险限制在可控制的范围内。

  三是缓缴期间企业有能力缴费的,可以提前结束缓缴期,按规定正常缴费。四是缓缴企业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统筹地区内缓缴的基金总额也控制在应征缴总额的一定比例以内。因此,部分企业缓缴不会影响统筹地区基金正常收缴和资金的总体平衡。

  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企业补贴会造成基金的支付困难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应该不会造成基金的支付困难。

  根据《通知》精神,涉及费率调整的四项社会保险基金,均属于现收现付性质。对于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经过测算,在保证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采取一次性降低费率措施,不会影响制度平稳运行和待遇的正常支付。同时,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可以保证基金的支付,保障参保人员的待遇。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企业补贴目前应该不会造成基金支付困难。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企业补贴的政策只适用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并且以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为前提。从全国范围看,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近1300亿元,近年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数量比较稳定,在保证按规定正常的支出后,不少地区基金结余较多,有条件使用部分结余基金为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为什么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赡养系数(退休者与缴费者之比)不断提高,而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是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原则确定企业应缴费率的,我们要为未来应对老龄化高峰做必要的准备。

  二是养老保险具有支付周期长、待遇刚性增长等特点,需要有部分的基金结余,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是近年来国家连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明后年还将继续提高,养老保险资金需求量逐年增加。为确保养老金发放,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都要安排资金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如何保障职工在经济补偿中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按照法律规定,实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向被裁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一次性支付补偿数额较大并且时间集中,一些困难企业就难以承担,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通过允许困难企业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压力,从而保住更多职工的就业岗位,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被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经济补偿权益因企业无力支付而落空。

  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各地在实际操作中要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执行这一政策的对象应严格限定在困难企业范围,对其他企业不能适用。二是执行这一政策的困难企业应确实是属于一次性补偿数额大、无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三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的协议,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实行平等协商,不能企业一方说了算,更不得强迫职工签协议。四是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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