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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民生法规08吹响就业“集结号”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8-12-25   来源:   编辑:
 
    2008年对于劳动者来说确实不平凡。在这一年中,劳动就业领域里法规频施且力度颇大,引起人们高度关注。

  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到国务院下发转发的《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7部法规紧锣密鼓、环环相扣,使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7部出台实施的法规,扣住时代脉搏,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变革的进程;7部出台实施的法规,无论是劳动合同、就业援助、劳动争议处理,还是鼓励创业,都和普通百姓息息相关;7部出台实施的法规,可以说,是吹响了一曲促进就业的“政策集结号”。

  NO.1 劳动合同短期化得到遏制

  ——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故事】

  老徐在北京工作十多年了,每年都跟单位签一次临时工合同。虽然收入不错,领导也对他很满意,不过一直没给他这样的临时工上过保险,他自己花钱买了份商业保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与老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给老徐上了五险一金,且对老徐缴纳的商业保险全额补助。老徐一下子感觉踏实了很多,工作劲头更足了。

  像老徐这样与单位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还有很多。2008年11月27日,上海市总工会发布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多数企业将职工劳动合同期限由一年改为二年或者三年,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下期限的仅占18.3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的占32.05%,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占16.0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占28.07%,其它情况占5.53%。

  不久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国新办发布会公布,经过26省(区、市)调查统计,2008年1~6月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96%,比去年底上升3~8个百分点。

  【法规】

  《劳动合同法》从多方面维护了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来,从各地情况看,短期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减少,三至五年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数量明显增加。同时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上升,带动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上升,职工与企业建立更加稳定和谐的关系,有利于实现劳资共赢。

  NO.2完善法律促劳务派遣规范

  ——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

  【故事】

  小宗在北京某装修公司已工作5年。一天,他和同事突然被公司派到一个新公司工作。新公司与他们重新签订合同后,又将他们派回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公司告之员工,新公司和自己是合作关系,这样做是为了扩大公司业务,员工待遇不变。

  后来小宗发现,新公司老板就是原公司老总亲戚。小宗的处境看似没有变化,实已发生根本改变,他已从正式员工变为劳务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通过该公司与企业原来的员工签订新合同。这样企业员工变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企业要裁员,就无需走必要的法律程序。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8条对此做出明确限制,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都是不被认可的。

  企业频出新招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事并不少见。《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连续工作满十年”未给出明确界定。于是,不少企业钻法律的空子,纷纷设法将员工工龄“清零”。

  对此,《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不管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员工跟单位签订了几次合同,只要是在这个单位的,就算连续工作年限。对于工作变动的员工,《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样,就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规】

  针对劳务派遣,《条例》要求用工单位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3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第3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点评】

  无论是规范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界定,都是《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易产生不解和歧义的条款细化和完善,令法律更富有操作性。于是,过去有悖法律的诸多企业“潜规则”被明确定性为违法,可有效防止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NO.3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

  ——1月1日:《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

  【故事】

  老高最近工作不太顺。他曾是上海某公司助理工程师,通过北京比德创展公司的测试后被该公司承诺录取。不久他按公司要求进行了体检,结果显示其为乙肝小三阳。当他办理完上海公司离职手续,拿着体检结果和相关材料到北京的这家公司报到时,公司拒绝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于是将公司告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这成为北京市首例乙肝歧视劳动者案,结果原告老高胜诉。

  老高的胜诉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密切相关。该法明确规定,如果遇到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前,面对从年龄、性别、户籍到容貌、身高、体重,甚至血型、生肖等就业歧视,不少劳动者因缺少法律支持,在保障自身权益方面“望而却步”。

  《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对我国就业局势保持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关统计显示,今年1~10月份全国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20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1000万人的10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450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500万人的90%;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29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100万人的129%。

  【法规】

  《就业促进法》中,“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被写入总则,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该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点评】

  强调公平就业,严禁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使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获得更为充分的保障,让劳动者能感受到法律给就业带来的积极改变,使他们在寻找工作机会时不再受各种歧视性因素限制,保证他们真正拥有更为公平的就业机会。

  NO.4 刊登招聘信息须标明薪酬

  ——1月1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故事】

  到北京市人才市场雍和宫桥分部求职的老张在谈到薪酬时很气愤,“我正是吃了没有明确薪酬的亏。”

  老张曾在某旅游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工作前公司承诺,“工资收入3000元左右,根据个人业绩和公司效益有所浮动”。他说当时谈合同时曾对此表示疑虑,但公司告诉他,一般人都可以达到这个工资标准。出于对公司信任,他并未强求此项内容在合同中细化。可如今工作半年多,老张每月只能拿到1000多元钱。“公司只下浮不上浮,事先在合同中没写明,我也只能吃哑巴亏。”老张苦笑着说。

  和老张所在公司一样,利用模糊和“浮动”的手法欺骗求职者的公司并不少见。各种招聘信息中,类似“XX公司,待遇:底薪+奖金+提成”的薪酬表述屡见不鲜。一家用类似表述招聘的美容顾问公司称,月薪多少主要看个人能力,最高可上万。再三追问,他们才承认底薪只有600元。某著名保险公司招聘人李先生坦言,“这种所谓高薪背后都有非常苛刻的要求,大多数人都做不到。”

  对此,作为对《就业促进法》的细化,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刊登招聘信息需标明劳动报酬,不得使用“月薪面议”等字样。

  对于黑中介,《规定》进行了针对性规范,明确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凭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发放的许可证方能营业,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和营业执照、职介许可证等一起在店内明示。同时,还对职介场所、办公设施和运作资金作了规定,并明确要求职介机构要“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规定》第55条还特别指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务费。

  【法规】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明确用人单位招人时的自主用人权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义务;明确了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免费项目、服务内容、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职介机构有保护求职者权益的义务等。

  【点评】

  薪酬明示,规范职介所,对乙肝歧视罚款等,是《规定》对就业服务与管理、就业援助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规定》是对《就业促进法》的细化,它完善了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了就业援助制度,健全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

  NO.5 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期延长

  ——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

  【故事】

  今年4月,经多次协商无效后,小常等4名员工将离职后仍拖欠部分工资的原工作单位北京奥绿特公司告上了法庭。6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2008年5月1日刚刚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判决小常等4人胜诉。

  庭审中,奥绿特公司称,小常等4名员工的起诉未经过仲裁裁决,其起诉不符合规定;且他们的起诉也已超过60天的时效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奥绿特公司应当补发拖欠员工的工资。关于是否超过申诉时效,法院认为,刚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故4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该法规定的申诉时效。因被告未及时发放工资,还应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还将有所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要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应急机制建设问题,要加强调解和协商工作,力争将50%左右的劳动争议化解在企业、街道或者社区。

  【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仅延长了申诉时效期,而且还规定:虽然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要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该法首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免费,直接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点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出台后的又一部劳动保障法律,它维护了职工的就业权利,减轻了职工维权负担,标志着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趋于完善,促进和谐劳动关系获得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NO.6 就业援助向困难人员倾斜

  ——2月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故事】

  46岁的老潘家住南京,两年前下岗后一直在外地打零工。她妻子内退有两年了,每月拿400元生活费,由于关系还在原单位,很难再找工作。下岗失业人员有《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录用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免税政策,但招用潘先生妻子这样的内退人员却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老潘的儿子在上大学,家中还有70多岁的老娘,是典型的“上有老,下有小”。他说,“最大的心愿还是我和老婆能有一份新工作,减轻点生活负担。”

  《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该法,今年2月3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老潘这样的再就业困难人员强化了就业援助,在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扩大社保和岗位补贴范围等方面做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一是扩大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将就业困难人员扩大为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二是扩大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范围。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是调整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四是将就业援助对象扩大到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

  此外,《通知》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法规】

  《通知》对现行政策在对象、范围、内容、时效等方面作了调整和充实,并将工作重点拓展到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就业工作。其显著特点是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强化了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同时,对就业政策在多方面作了强化和完善。

  【点评】

  扩大就业,实现更充分的社会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更是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务院下发《通知》,为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做好就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对于援助就业困难对象,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促进就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NO.7 促五类人员创业带动就业

  ——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故事】

  2008年11月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马各庄1000多平方米的厂房里,30多个外地务工人员正围在陈翔旁边。“国家最近又出了新政策,重点指导和促进5类人员创业,机会来了,咱们一起干!”陈翔的话语中带着一股兴奋劲。

  陈翔举着一把名片说,“这些都是原来我当维修工时认识的客户,现在国家政策鼓励我们进入劳动密集型产业,这正对我的路子。”

  50岁的陈翔,曾是北京毛纺厂维修工,失业后正准备筹办机械加工厂。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给他带来更多希望。

  《意见》指出: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

  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动荡,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就业形势日益严峻。《意见》的出台显然是基于当前经济社会状况而推出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营造宽松环境,降低创业门槛,为更多想创业的人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融资帮助,使他们能得到更多培训机会和更好的公共服务,进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法规】

  《意见》给劳动者创业带来诸多利好: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国家有限制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增加更多培训机会,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全部纳入创业培训的对象范围;拥有更多融资渠道,对符合政策、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

  【点评】

  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不容乐观的背景下,我国就业面临严峻挑战。《意见》的出台,正是政府积极应对这种变化的结果。这对于营造更宽松的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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