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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原董事长承认指控属实 最高可能被判无期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9-1-6   来源:   编辑:
 
核心提示

  2008年的最后一天,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等人,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站在被告席上的这位“乳业女皇”悔恨不已,泪如雨下。

  有律师称,她可能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入刑以来获刑罚最高的第一人。

  2008年的最后一天,备受关注的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等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历时10多个小时,到31日晚上10时10分方结束。控方在庭上指出,田文华等4名被告在确认产品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仍然决定让问题产品上市销售。面对指控,田文华在法庭上承认属实。

  根据起诉书显示,田文华于2008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时涉嫌的罪名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在庭审时,公诉人则主张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田文华等人的刑事责任。对罪名的这一调整,在司法界顿时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问罪田文华,从某种程度上说,在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方面具有标志意义。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称,公诉机关此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田文华,将有可能被判无期徒刑,这是国家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入刑以来,刑罚最高的第一人。

  承认指控属实

  站在被告席上的田文华十分后悔,她在陈述时很认真地承认诉方的指控属实,还流着后悔的眼泪表达了自己的忏悔:“如果能够换回患儿的健康,愿意接受法律任何制裁。”

  2008年12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四辆警车抵达该市第二看守所,提审田文华及副总经理王玉良、副总经理杭志奇、奶事业部总经理吴聚生等4名高管。

  上午8时整,庭审准时开始,旁听席座无虚席,刑一庭庭长张晓旗担任本案审判长。当田文华等4人被带进法庭时,立时引来所有人的目光。身着黄色囚服的田文华精神状态显得比想象中要好。

  面对法庭,田文华稍显拘谨,声音低弱,以致审判长两次提醒她提高声量。随着庭审的进行,她逐渐恢复了常态。她对问题的回答思路清晰、条理分明,甚至几时几分召开的何种会议都记忆犹新,她对公诉书指控她的部分表示认可。

  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田文华是否存在瞒报方面。

  公诉人认为,三鹿集团在明知其产品检出三聚氰胺的情况下知情不报,并且没有停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产品。

  公诉人询问田文华时,她多次表示,很多事情是技术部门在做,她自己并不知情。

  而辩护人询问田文华时,她思路相当清晰:2008年9月,在三鹿被勒令停产之前,她至少曾经2次书面报告过石家庄市政府。而且在检测结果出来以前,三鹿集团已经派人去各地安抚患病儿童和家属。

  “当时,医生并没有确定三鹿奶粉是导致这些儿童患病的直接原因,三鹿已经开始垫付患病儿童的医疗费了。”田文华说。

  田文华在确定产品含有三聚氰胺后,便参照欧盟标准,用三聚氰胺含量在每公斤10毫克和每公斤20毫克以下的产品,调换库存和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这是董事会集体的决定,而且当时并没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在庭审现场,她说。

  田文华说,此后,三鹿集团将系列样品送往多家检测机构检测,但都没检测出问题,都声称产品正常。

  2008年7月24日,三鹿将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往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当时考虑到公司的声誉,三鹿并没有向该中心说明是自己的成品,而仅表示是原料或其他东西。在送审过程中,三鹿集团还想方设法予以保密。

  田文华说,8月1日下午5时许,她得到检测报告: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批次检出了三聚氰胺。于是,她紧急召开了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

  然而,正是由于这次会议错判了形势,并通过了一系列错误决议,让三鹿集团走上了绝路。

  田文华说,新西兰恒天然公司在三鹿集团的董事要求召回产品,但参加会议的许多高管认为,召回产品会造成声誉受损,于是决定以悄悄换回的方式取代召回。“当我们说了这一建议后,新西兰方代表没有反对,所以这个提议就通过了。”

  现在,站在被告席上的田文华十分后悔,对检方的指控,她在陈述时很认真地承认控方指控属实,还流着后悔的眼泪表达了自己的忏悔:“如果能够换回患儿的健康,愿意接受法律任何制裁。”

  据了解,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家人曾劝她退休

  在屡屡出现苏丹红、劣质奶粉等事件后,田文华曾大声疾呼:“如果说制假者出卖的只是良心,那么,执法犯法者出卖的除个人良心外还有党和政府赋予的职权。”可惜,这句话却刚好印证在了她自己身上。

  今年66岁的田文华虽然已到人生花甲之年,但在所有人的眼中,她总是以一个女强人的形象出现。田文华的家人曾经在2007年时劝她退下来,但田文华不肯。让她绝对想不到的是,2008年成为她人生的滑铁卢,几乎是一夜之间,她成为中国的毒奶大王,被业界称为“中国乳业的罪人”。

  田文华1942年出生在石家庄市郊的正定市,1966年8月毕业于张家口农业专科学校。1968年进入三鹿集团前身石家庄市牛奶场。当时,她的职务是兽医,此后,她一直从事奶业工作。

  据三鹿集团官方资料显示,1987年以来,三鹿集团每年的工作计划均是田文华亲自谋划、亲手修改。1987年,她晋升为三鹿集团的当家人,被职工称为“扛旗人”。

  1987年至1995年,三鹿集团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30%以上,固定资产18年间翻了65倍。2005年12月,集团与全球著名的乳制品制造商——新西兰恒天然集团签署合资协议,标志着三鹿向着“跻身世界先进水平”迈出重要一步。2006年6月15日,合资公司正式运营。企业连续5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

  在田文华领军的21年间,三鹿婴幼儿奶粉曾连续15年全国销量第一。至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发生之前,田文华带领的三鹿集团一直是石家庄市乃至河北省的骄傲,她自己也一直被各种光环笼罩。

  田文华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等100多项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是第九、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同时担任中国奶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等职务。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屡屡出现假药、假酒事件,以及近年来的苏丹红、伪劣奶粉等事件后,田文华曾大声疾呼:食品安全的警钟一次次敲响,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着眼于大局,执法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并称:“如果说制假者出卖的只是良心,那么,执法犯法者出卖的除个人良心外还有党和政府赋予的职权。”

  可惜,这句话却刚好也印证在了田文华自己身上。2008年爆发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让田文华也跻身于食品安全罪人之列,一时间,三鹿品牌声名扫地,最终破产。而田文华也在66岁之年面临一场劫难。

  此时的田文华,不知是否会后悔自己当初的选择?

  起诉罪名起争议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最高法定刑。前者是无期徒刑,而后者是死刑。因此,罪名的这一调整,意味着田文华可能最高被判无期徒刑,而非死刑。

  据一份石家庄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检察院起诉田文华及其他4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具体表述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除了三鹿集团涉嫌单位犯罪之外,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田文华等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起诉书显示,田文华是在2008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时涉嫌的罪名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在庭审中,公诉人则主张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田文华等人的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最高法定刑。前者是无期徒刑,而后者是死刑。因此,罪名调整,意味着田文华可能接受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

  对于此案罪名的调整,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认为,庭审存在指控是否恰当的问题。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2008年8月1日是个分界线,此日期之前,田文华并不知道奶粉里含有三聚氰胺。而8月1日之后,是她知道有三聚氰胺有害物质存在后,仍继续进行生产和销售到市场,并对很多人造成了危害,这一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解释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明标准更高,检察机关应负担更重的调查举证责任”。

  对此,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认为:“从此案来看,田文华犯罪的事实很清楚,不存在检方更重的调查举证责任,因为她在明明知道是有毒、有害物质之后,还进行生产、销售,这对社会,对很多人已经造成了危害。”他说,检方应该继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田文华。但不管如何,自1997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划分到《刑法》后,田文华可能成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罚最高的第一人。

  中国社科院法学专家刘仁文从法理的角度谈到了其中的差别。他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可处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他认为,田文华被控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个别媒体据此报道称可能判死刑,这实际上并不准确。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法律界一些人士还认为,田文华等人还应承担对于奶粉事件中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田文华的受审,不少人进行了反思。此前有郑筱萸,现在有田文华,一桩桩在药品和食品上的大案频发,显然不是对几个官员判刑就能够解决问题的,正是因为社会普遍存在着明显的管理漏洞和缺陷,才导致了这类案件的频繁发生。

  需要进一步深究的是,当事件矛头出现时,负有监督和检验责任的执法部门没有及时介入调查,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当然,官员有错,可以进行行政问责,但行政问责不能代替刑事问责。因此,当官员渎职行为达到刑事问责的标准时,就必须启动刑事问责,否则,不足以警诫官员勤勉从事,恪尽职守,刑事问责应当成为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此,田文华等人的受审只是三鹿奶粉事件庭审的序幕,下一步的庭审风暴应当刮向纵容、包庇、失职的监管官员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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