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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开会程序的规定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0-12-9   来源:   编辑:
 

股东会的开会程序
股东会的开会程序是保证股东会正常召开的重要手段。由于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不同的股东代表不同的利益,如果没有规范的程序,当不同方面的股东利益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利益难以协调从而影响会议正常召开的现象。为此,法律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尽管如此,鉴于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要讨论的问题是有关企业经营方向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为避免对一些问题的讨论出现偏差,发生异常情况或有些公司开会程序规定不具体等问题,公司法在确认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对一些特定问题的讨论等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较通常的1/2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扩大了利益保护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于尚未形成会议召开方法,故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五)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六)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七)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等。

  无论公司章程有无规定,股东会会议的有关问题涉及上述方面的,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执行。程序未作规定而章程有规定的,则可依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上一条: ·关于注销的股东会决议
下一条: ·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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