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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概述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0-12-25   来源:   编辑:
 
注册资本概述

1、注册资本的定义

现代公司法理论认为:发起人、资本、公司章程是公司的三大要素,资本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2、注册资本的一般要求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须注意以下事项:

  (1)、注册资本,可以一次或分次缴足到位,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其余部份在公司成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注册资本,可以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出资,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30%,其余70%可以是无形资产或者实物资产。

  (3)、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内外资一样):

  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缴足到位;

  ② 两名股东及以上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人民币;

  ③ 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人民币;

  ④ 特种行业,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验资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4、公司资本制度的分类及其基本特征

注册资本即是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所谓公司资本制,是指《公司法》依一定的立法原则对公司资本所作出的规定。我国的公司资本制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两种。

(一)法定资本制

也称确定资本制或实缴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发起人必须按照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数额,足额缴纳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种资本制度,包括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三个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且须由发起人全部认足或募足,股东需实际缴纳出资,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在公司成立后,如果需要增减注册资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更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定资本制度有以下特征:

(1)公司章程必须明确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2)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前一次性认足,股东无论一次性缴清或分期缴纳,就其认购的股款总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发起人承诺出资后,需实际缴纳出资。

(4)认足股份后,股东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缴纳股款,一种是一次性缴纳,另一种是分期缴纳,其中分期缴纳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对于一次性缴纳股款的,公司所有已发行并被全部认购的股份对价(股款)须于公司成立前缴付完毕,否则,认购人不能获得股东资格和股东权。

(5)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公司资本,增、减公司资本需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

(二)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成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股东或发起人只认缴一定比例的资本或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股本。章程上的资本总额仅代表公司可能达到的最大规模,不要求股东全部认缴,股东只就发行资本中所认购的部分履行出资义务,并以此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授权资本制的“授权” ,是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股东不再有缴纳未认足资本的义务,由董事会向社会公众募集。

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仍是法定资本制,只是将注册资本的标准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即“一次认缴,分期缴纳”,实行法定资本制度下的“一次认缴,分期缴纳”,规定了注册资本可以按法定的条件分期到位,并没有允许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未缴部分的缴纳仍然是股东的法定义务。

二、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

1.认缴资本又称发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与实缴股本是两个概念。认缴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足,因此,认缴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股东在全部认足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一般不要求注册资本都能得到发行,所以它小于注册资本。

2.实缴资本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全部缴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故而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册资本。

我国新《公司法》资本缴纳制度由实缴资本制改为“一次认缴,分批缴足”,即允许公司成立时股东只实际缴付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清即可。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公司成立时全体股东的认缴资本总额,但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5、股东的出资义务

我国新《公司法》确定了法定资本制度下的“一次认缴,分批缴足”的认缴资本制度,要求在公司设立前缴清法律规定比例的资本,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清认缴的剩余资本。认缴资本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仅是明确的,而且是有保障的。“认缴资本制”对股东剩余资本的出资义务提出了刚性的要求,在公司设立前,就明确了股东对这部分资本不可撤销的出资义务和责任。

 

6、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依《公司法》规定,参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出资义务不履行(或称为“瑕疵出资” ),二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情况下的出资不实。

(1)出资义务不履行(瑕疵出资)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没有按增资协议缴纳出资等情况,即是出资义务不履行或出资瑕疵,具体包括拒绝出资、迟延出资、抽逃出资等常见情形。公司发起人瑕疵出资形成的股权为瑕疵股权,瑕疵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即其能够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流转。

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按责任的指向,可分为两类:

第一,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承担的民事责任。

由于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制订和同意的,且规定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内容,故公司章程实质上是股东之间的确定性合同,股东出资行为存在瑕疵,是对章程约定的违反,自应承担违约责任,守约股东应当可以起诉出资瑕疵的股东,要求出资不足或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补足出资或补正瑕疵。《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对此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9条也规定:“股东出资不足或者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及已适当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补足出资或者补正瑕疵,并支付利息。”

同时,股东出资义务作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其不履行该法定义务即在该股东和公司之间产生法定之债,即发起人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弥补出资瑕疵的责任是侵权责任。

以上两种责任为并列的责任形式,互相不能替代。

第二,出资瑕疵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即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股东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其出资额(即实际缴付的出资与已认购尚未缴付的出资之和)的债务清偿责任。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反章程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2) 出资不实

所谓出资不实,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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