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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介机构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1-1-18   来源:   编辑:
 

 

      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规定是极为简略的。在发达国家,企业收购的中介机构一般是投资银行,而我国目前尚无完整意义上的投资银行,(我国在80年代初才出现投资银行性质的机构证券公司,如申银、万国、华夏、国泰、南方、君安、海同等,1995年8月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CICC才作为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应规范投资银行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狭窄,国际化程度低,资本规模偏小,股本结构不合理,其从事上市公司收购的中介服务还带有自发及摸索的性质。而且,按现有有关的金融机构的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应与银行分离,证券公司又不能从同业拆借市场获得资金,只能大部分靠自有资金开展业务,而目前我国近百家证券公司的平均自有资本仅3000万元,资本金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仅有数家,这远远不能满足作为资本运营中介服务机构对收购方的融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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