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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3月15日起银行储蓄柜台不能销售投连险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9-2-3   来源:   编辑:
 
   中国保监会日前向各保监局及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从销售渠道、销售人员、风险责任等多方面开展整顿,进一步规范投连险产品销售。《通知》将自今年3月15日起执行。

  由于资本市场持续低迷,投连险已深陷寒冬,在收益不好的情况下,投连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显得更为突出。由此,保监会明确提出,保险公司要确保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经由合适的销售渠道,将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

  为规范银保销售渠道,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连险的,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台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连险;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连险,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投连险的管理,至少每半年对代理机构的销售合规性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评制度。具体到销售方式上,投连险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连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保监会还要求,投连险销售人员必须拥有资格证书,且应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保险公司应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对投连险销售管理情况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2009年3月1日前上报自查自纠报告。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进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考试,进一步完善寿险产品销售资格考试制度,总结完善风险测评制度,研究完善销售行为管理,为下一步修订《投资连结保险管理办法》打好基础,以形成统一完整的投连险销售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所谓投连险,即投资连结保险,是在传统寿险基础上增加了投资功能,是一种既不保底也不封顶,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共享收益风险的投资型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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