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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3-11-16   来源:   编辑:
 

 为更清楚地认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找法网律师为您总结了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几个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须具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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