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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所鼓励七类回购股份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3-11-16   来源:   编辑:
 

 上交所日前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在“股价持续低于净资产”等七种情形下实施股份回购。业内人士认为,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不仅能提振投资者的信心,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

  七类情况回购获鼓励

  根据修订后《指引》的规定,上交所鼓励符合七类情形且回购股份不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一是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二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的;

  三是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四是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

  五是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

  六是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的;

  七是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指引》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而现金红利总额与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50%且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之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公司,在进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时,上交所将在相关规则和本所职责范围内给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投资者所担心的上市公司借助回购“烟幕弹”无序减持套现,上交所通过《指引》特别强调,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的,应及时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其卖出该公司股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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