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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规护航启动 信托公司可异地开展推介及销售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9-2-23   来源:   编辑:
 
   信托公司日后在异地开展信托业务将受规范管理。日前,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应向属地银监局和异地银监局逐笔作事前报告。这是监管部门首次针对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出台的具体监管措施。

  据记者了解,由于目前信托产品销售门槛较高,部分内地信托公司因受注册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限制,而出现信托产品销售困难状况,因此这类信托公司纷纷转战到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这引起监管层的关注。所谓“异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在其注册地省级银监局辖区以外进行推介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或者是财产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并异地推介的信托业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银监会负责对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提供全面指导,就属地局和异地局之间的监管行为进行协调和指导,属地局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要求和银监会监管工作规程的规定,对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实施包括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在内的全面监管,异地局积极配合属地局做好对异地信托业务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应当具备完善、严密的内部控制流程,确保内控管理的有效性,特别应加强对业务人员、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合同)等的管理。同时,应当建立科学的异地业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防止因激励过度引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在业务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应向属地局和异地局逐笔事前报告。完成事前报告程序后,信托公司方可开展推介和销售。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披露推介、设立情况,并同时报送属地局和异地局。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属地局加强非现场监管,属地局应当在每个季度的非现场监管报告中专门对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基本内容应至少涵盖异地信托业务总量、结构、涉及人数、办理业务的合规性、后续管理、清算交付、风险状况等情况。对信托公司在其辖区开展异地信托业务规模较大,或者在其辖区开展业务规模不大但业务风险程度较高的异地局,属地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非现场监管分析内容通报异地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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