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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下发通知:依法推进“共同约定行动”深入有效开展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9-3-5   来源:   编辑: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结合各地近期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工作实际,全国总工会日前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共同约定行动”的意见》,要求各级工会推动“共同约定行动”深入扎实开展,充分发挥工会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谋发展、互利共赢。

  《意见》要求,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重要意义,在活动起步阶段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共同约定行动”。要以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促就业,保稳定、促和谐为总体目标,把保岗位、保工资、实现“稳员增效”作为重点,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谋发展,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推动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意见》强调,为保证“共同约定行动”目标任务的实现,必须坚持四个重要原则:一是依法推进。“共同约定行动”是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基础上一个特殊情况下的约定,凡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已经规定的,除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继续履行之外,必须一律坚持。二是互利共赢。坚持以职工为本,使企业和职工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三是共同协商。工会既代表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意见,又要积极与企业协商沟通,充分协商约定内容。四是因地制宜。从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出发,围绕各自遇到的重点难点,确定共同约定的内容,努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意见》提出,要坚持改革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多措并举推进“共同约定行动”。 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各级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组织要积极贯彻企业工会工作原则,努力协调双方和衷共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要督促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做到不裁员不减薪,动员吸引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竞赛活动,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加快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企业竞争力贡献力量。要把集体协商机制融入“共同约定行动”之中,通过与企业协商,就约定内容签订特殊情况下的集体合同或补充协议,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要指导企业积极采取承诺书、责任状、决心书、倡议书等形式进行“共同约定行动”。要把“共同约定行动”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双爱双评”和“关爱员工、实现双赢”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共同约定行动”深化。当前尤其要重视在困难企业、在华跨国公司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帮助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岗轮休、协商薪酬等措施,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要引导职工理解并支持困难企业实行弹性工时、调整薪酬等应变措施,通过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措施,为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共同约定行动”的组织领导,注重把“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集体合同、社会保障、争议调解、困难帮扶和法律援助等工会各项维权工作融入到“共同约定行动”当中,形成全会合力,在广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过程中提高质量、扩大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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