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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鹏程:“躲猫猫”事件暴露出现行监督机制局部失灵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9-3-5   来源:   编辑:
 
   2009年2月27日17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就“躲猫猫“事件真相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躲猫猫“事件的司法调查结果。

  3月3日,《检察日报》又发布权威消息:涉嫌渎职犯罪的晋宁县看守所监管民警李东明、苏绍录二人,已于2月27日被昆明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近段时间处于舆论漩涡的“躲猫猫“事件终告一段落,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束,当网络上群情激昂的责问声渐渐消退时,或许正是我们对这一事件理性反思的真正开始。

  一个有悖常识的解释所掀起的轩然大波,一个“民主“却收效甚微的民间介入调查的尝试,一个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事实真相,反思“躲猫猫“事件中的这些是是非非并检讨其中的问题是极其必要的。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访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博士。

  网络舆论在现代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也说明网络舆论已经成为对公权力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  

  记者:“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论发布之前已有一个官方版本和一个民间版本,与此大相径庭。如何看待这一结论出台的“一波三折“?

  谢鹏程:“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论前后出现了三个版本,最后的官方版本查明了案件真相,赢得了公众的信任。这“一波三折“说明了现行监督制约机制存在局部的失灵现象,但同时也说明了现行监督制约机制在整体上是有效的,是有能力保障司法公正的。严肃查处“躲猫猫“事件并借以检讨看守所的管理秩序和检察监督机制,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都是必要的,有利于促进公正司法。

  记者:2009年2月19日下午,云南省委宣传部在网上发布公告,邀请网民和社会人士参与对“躲猫猫“事件的调查。起因在于之前的官方调查结论受到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质疑。这一现象说明了什么?政府公信力的缺失或是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

  谢鹏程:网络上热议“躲猫猫“事件并引起党政机关的重视,这体现了网络舆论在现代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也说明网络舆论已经成为对公权力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

  但是,从法律上说,民间调查组织参与调查这样的事件是没有根据的,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以及调查结果的证据效力。从实际效果来看,它因为没有必要的、强制性的、专业性的调查手段,也难以取得预期的调查结果。

  “躲猫猫“事件中出现的民间调查形式,只是反映了大众民主意识的增强,公民对行使参与权、了解权和监督权的热情,并不能反映或者证明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或者法律水平的提高,相反,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法律知识的不足和法治观念的淡漠。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对“躲猫猫“之类事件的进一步调查至少有三条正规的途径:一是上级公安机关;二是上级检察机关;三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地方党委可以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查处。司法中的问题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不能病急乱投医。非法治的方法可能解决一时的问题,但难以建立长效机制,不利法治的进步。我们要增强法治观念,善于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克服司法中的弊端,善于运用法律来解决法律问题。

  民间团体承担或者参与司法案件的调查不是法治社会所提倡和广泛适用的调查方式,也没有必要和可能将这种调查方式法律化。

  “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给我们一个教训,那就是处理这样的案件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民间组织的身上。

  记者:2009年2月20日上午,包括8位网民在内的15人调查委员会前往晋宁县看守所实地调查,并于当晚完成调查报告。2月21日凌晨,该报告由云南网全文公布。这一被许多人称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首创行为是否值得发扬和推广?民间团体应当如何发挥对司法的监督作用?

  谢鹏程:在任何法治国家里,民间团体或者组织对司法案件的调查都没有法律效力,其取得的证据都需要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和确认。

  民间团体承担或者参与司法案件的调查不是法治社会所提倡和广泛适用的调查方式,也没有必要和可能将这种调查方式法律化。当然,对于非司法案件,这种民间调查方式或许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虽然民间组织在司法案件的调查中难以发挥直接、重大的作用,其调查结论也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引入民间组织的监督,如公民代表对羁押人犯的场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等,这在国外是比较普遍的做法。一般来说,羁押人犯的场所具有较强的封闭性,社会对其了解的方式有限,了解途径少,进入的程序比较严格,因而比较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解决的办法就是要适当地提高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具有一定的途径、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获得观察、了解和监督的机会。

  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必须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结合起来,并且以法律程序的方式结合起来,才能在民主和法治方面发挥积极的影响力。如果用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来替代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不仅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而且可能造成混乱,譬如“文化大革命“,其后果就是阻碍了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的进步。从“躲猫猫“事件可以看出,大众开始关心到权力运行相对封闭、人权保障相对薄弱的羁押场所,这是人权保障意识的觉醒、社会文明的进步。

  记者:尽管调查团成员已经在努力保持其独立性,如有报道称调查所需费用都是AA制,拒绝当地吃请,但众所期待的民间调查报告同样受到质疑。它没有推倒之前颇受质疑的官方报告,而且并无实质性内容。而调查者被拒绝会见在押嫌疑人、浏览监控录像等是这一调查报告没有实质性进展的一个原因。那么,这些要求被拒绝是否合法?它与公民的知情权是否相关?

  谢鹏程:正如前面所说,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调查权,也没有侦查机关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被调查者没有接受调查的法定义务,因而拒绝其调查是自然的事情。“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给我们一个教训,那就是处理这样的案件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民间组织的身上。当然,该民间组织为了树立其公信力所采取的一些做法是值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学习的。为什么第一次官方调查失真而第二次调查获得了事实真相?除了上级机关的领导和压力外,恰恰是在办案中注意了这样的一些细节问题,即在调查者与被调查对象之间保持了一定的距离,保证了办案的客观公正。

  从这里,我们可以检讨驻所检察室在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不足,驻所检察室本来是一种外部的、专门的法律监督,如果其人员不能与看守所、监狱等羁押机关在工作上保持一定距离,在生活、福利等方面完全脱离联系,就容易被同化,就难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甚至丧失法律监督的动力和能力。严重的错误往往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低级的错误。忽略了常识性的规则,工作机制就会出现重大漏洞,就可能极大地损害司法公正。

  司法被视为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进入了司法程序,就要尊重司法的独立裁判

  按照法治精神和司法规律改革和完善这种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机制  

  记者:云南省宣传部组织网民等调查“躲猫猫“事件,被很多人认为是干预司法独立?您怎么看待这种调查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谢鹏程:这种组织网民调查的活动没有对司法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既没有替代司法调查,也没有干预司法裁决,因而只是一种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参与方式,在客观上和理论上还不构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在西方国家,司法被视为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有其他方式能够解决问题,就不必诉诸司法了。进入了司法程序,就要尊重司法的独立裁判,不能再干预司法了。

  至于网民调查活动,虽然调查的问题是司法失职渎职,但它本身应该属于司法之前的程序和方式,不涉及司法程序,更没有干扰司法调查或者侦查活动。至于这种调查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只要它不妨碍司法活动,就不损害司法独立;如果它发现了一些证据或者线索,应当主动提交司法机关,对于一些容易灭失的或者需要强制收集的证据,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这样就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否则可能影响司法调查的质量和效率,影响最终实现公正的裁判。

  记者:在“躲猫猫“事件中,可以看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宣传部、网民、媒体等不同主体。您如何看待这些主体在这类事件中的作用?

  谢鹏程:“躲猫猫“事件的发生暴露了负责初查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一定程度的失职渎职问题。不过,案件真相的查明也是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实现的。这说明司法问题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司法机关有责任、有能力解决,也有体制和程序上的保障。我们现在还找不到,也不必找到司法机关的替代者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因此,调查“躲猫猫“事件的法定主体是司法机关。省委宣传部、网民、媒体作为事件演变过程的参与方,对事件的解决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但它们都不是调查事件的法定主体。

  当然,我们应当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社会参与司法的方式和社会监督司法的机制,并按照法治精神和司法规律改革和完善这种参与和监督的机制。我认为,目前可以设想和改进的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加强司法的民主性和专业性,以民主性为基础和保障,以专业性为根本和着力点,进一步开放司法过程,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开辟人民群众和新闻机构参与、了解和监督司法的新途径、新窗口,建立新机制、新程序。这样的制度创新,有助于形成长效的社会监督机制,防止李荞明悲剧的重演,防止“躲猫猫“事件的再发生,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的公信力。

  记者:李荞明24岁的年轻生命已逝,他的死让很多人联想到孙志刚的死曾经推动了制度的变革。这一事件会不会产生类似的效应或者更大的改革效应?

  谢鹏程:李荞明之死与孙志刚之死同样可悲,但发生的制度原因不同,因而对法治进程的影响方式自然不同,改革效应也会不同。后者涉及的收容审查制度,本身就是一项不符合人权保障标准的、面临废除或者改革的制度,所以孙志刚之死导致了该制度的终止。李荞明之死涉及的不是哪一项制度不合理,不是废除或者建立一项制度就能够解决或者避免的,而是现行的看守所管理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局部失灵。

  换言之,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制度办事,是可以避免这类事件的。问题主要出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上。因此,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要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两者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都是重要的事件。对于一个变革中的、充满活力的国家,悲痛转化的力量往往是非常强大的,必然会有效地推动社会进步和司法文明。

  记者:“躲猫猫“事件对于司法改革特别是检察改革有什么影响或者启示?

  谢鹏程:“躲猫猫“暴露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两个方面,一是看守所里存在牢头狱霸,管理不严;二是驻所检察室未能及时建议看守所弥补管理上的漏洞并在事后查明事实真相,监督不力。牢头狱霸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恶劣现象,作为侵犯人权的严重表现和滋生腐败的温床,它是现代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所不能容忍的。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即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是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场所,羁押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具有惩罚的职能。对待犯罪嫌疑人应当比对待罪犯更为人道,其人身权利应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和尊重。从看守所工作机制改革来说,管理秩序、文明执法和人权保障水平是重要目标,必须围绕秩序、文明和人权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切实杜绝牢头狱霸现象。

  “躲猫猫“事件对检察改革的启示主要有两点:一是要深化监所检察工作机制的改革,建立健全监所的保障机制,使驻所检察室与羁押机关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被同化;要加强驻所检察室的力量,提高其法律监督能力,加强对羁押场所的法律监督职能,在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基础上,把防治牢头狱霸和刑讯逼供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监所检察的监督制约作用。二是进一步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领导,形成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机制,有效地排除地方因素的不当干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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