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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治化要破五道关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09-3-11   来源:   编辑:
 
   中国社会科学院最近发布蓝皮书《中国金融法治报告》,回顾了过去30年来中国的金融法治化进程。报告认为,目前金融法治化存在五方面的问题:金融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还存在空白领域;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不足;金融监管机构权限过大;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权利限制过严;司法体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

  在法治视野中,中国的金融改革状况如何?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中国的金融法治化有着怎样的发展方向?《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了报告主编、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研究室主任胡滨。

   行政权力主导金融法治化进程

  “中国的金融法治化并非一蹴而就。”胡滨说,“回顾30年金融法治化进程可以发现,行政权力主导了中国的金融法治化。”

  熟悉中国金融发展历程的人知道,过去,中国人民银行几乎是仅有的金融机构,是国家的“信贷中心、现金中心和结算中心”。改革开放之后,随着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以及金融市场逐步发展,金融法律体系才逐步产生并日益深化。

  特别是随着近十多年来的发展,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银行三法、证券、保险、信托基本法为核心,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体,金融方面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金融法律体系。

  《中国金融法治报告》指出,从计划金融体制向市场化转型过程中,由于市场系行政权力一手培育而成,因此没有通过市场自发演进而形成的市场法律规则,这些规则基本上全部由行政权力主导设计完成。

  行政权力还掌控了金融市场中的“剩余权利”。胡滨说:“剩余权利,就是金融法律规则没有规定也没有禁止的权利。当遇到这种情况时,金融机构并不能认为就是可以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是要通过打报告,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另外,行政权力主动或被动承担了金融市场的纠纷解决职能。报告指出,投资者、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经常利益受损。从性质上看,此类纠纷应当通过仲裁或法院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投资者、消费者不愿或难以通过上述途径解决,而只能求助于行政权力。

  而从法律与金融改革的关系上看,行政权力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先于金融改革措施。

   金融法治化面临五大问题

  报告认为,目前金融法治化存在五方面的问题。

  首先,一些金融发展急需的重要法律法规未能出台,如存款保险条例、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

  作为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设立存款保险机构作为投保机构,由金融机构缴纳保险费,在金融机构发生危机或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存款人的风险意识,还可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据悉,1997年底央行就成立了存款保险研究课题组,然而经过10年的研究酝酿,存款保险制度仍然未能建立。未建立的原因既有时机的问题,也有部门之间的摩擦。焦点在于是否设立专门的机构,这个机构是放在央行还是银监会呢?

  而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出台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可能将更加“生不逢时”,因为破产条例的出台可能更容易引起“金融机构不行了”的误会。

  报告认为,10年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个遗憾”,随着我国金融开放的逐步深入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确保金融安全体系以抵御金融危机的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有必要。

  此外,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已经大量存在,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胡滨说:“长期的法外运行,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同样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第二个问题是,在投资者、消费者的保护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投资者、金融消费者能力所限,导致了金融机构比其他机构存在更大的代理问题。

  报告指出,投资者、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如何运作他们的资金无法予以有效的监督、约束,虽然我国的相关立法中都将保护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立法目的,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人们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金融合同中各种各样的霸王条款层出不穷,引起人们的不满。胡滨表示,“制定专门立法来保护金融客户利益非常必要”。

  金融监管机构权限过大是第三个问题。报告认为,这方面的原因有几种:监管机构法治意识不强,在法律不到位的情况下,靠政策、靠文件随意行使权力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对监管机构的授权过于宽泛;法律在很多时候过多关注如何保障金融管理权力的行使,而对如何保护相对方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考虑不够,规定监管机构责任少,强调金融市场参与者义务多。报告认为,改变金融机构权限过大,需要改变传统的授权方式,不能笼统授权。

  第四个问题是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权利限制过严。报告认为,在金融改革之初,市场发育尚不完善时,由行政权力掌握金融市场中的剩余权利符合中国国情。但经过30年改革之后,如果金融市场中的剩余权利仍然由行政权力来主导,难以发挥金融机构自身的主动性,金融机构应当成为金融创新的主导者。

  因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至今“暂不受理”等问题,被报告认为是第五个问题———司法体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报告称,虽然司法机关实施这些措施都有其自身的理由,但法院的拒绝受理,显然是不利于金融发展的。

  胡滨说,还有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也在极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了金融市场主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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