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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与风险隔离破产“真实出售”认识与实践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0-3-3   来源:   编辑:
 

“真实出售”概念与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相关联,但事实上“出售”什么或“出售”对象是最基本的概念,必须澄清,否则就无法谈论“真实出售”。
一、出售什么
(一)可出售的对象是具有合法流通性的财产(权)。
1、比例,工厂合法生产并销售的产品、公司股权、房地产权等等;
2、但禁止流通的产品是不能合法出售的,例如“冰毒”、“国家级文物”等;
3、一些限制性流通的商品或财产(权),非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出售对象,出售渠道或场所是不可以出售的,比如吗啡等药品、武器弹药、涉及国家安全的高科技产品,不能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可出售的对象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财产(权)。
1、物权、债权、特定行业收费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2、而附属在上述财产(权)上的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等收益性财产(权):
1) 如果能够合法地登记的,也可以出售,比如房地产出租权、商标使用权、品牌代理权、图书出版权等。
2)非登记类的财产(权)中的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不能独立地出售。如果通过合约形式出售的,那么破产时,合同受让人只能作为共同清算人参与破产程序,从而不能实施破产隔离。
3)非登记类的财产(权)项下的收益权,如果有法律规定可以质押、抵押的,也可以出售。租赁性资产、库存(如果可以抵押的话)等。
综上所述,可出售的对象是具有合法流通性的,独立法律地位及其具有登记权益性质的财产(权)。
二“真实出售”的要求
(一)法律要求
1、法律形式要求:书面的、登记的、批准的、公示的、交付的、等形式要求。
2、法律内容要求:
1)平等自愿的、无欺诈、无强迫的、无歧视性的等,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
2)物权、债权及其收益权、处置权、使用权可以全面转让,但知识产权只能转让收益权、使用权。
3)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项下的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的转让,法律要求其为登记财产,否则不可转让或转让不具有隔离性。
4)对非登记类的财产(权)项下的收益权转让,必须具有质押、抵押的法律规定,否则转让也不具有隔离性。
(二)会计要求
1、将资产从表内调整到表外
2、不仅看单次出售行为,要求从整体性、实质性上判断,出售行为的会计意义是否符合“真实出售”的概念。
3、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会计要求不一致。
1)置换或补偿条款不一样,债权出售最多不超过5-10%。
2)担保与反担保要求不一样。
三、法律要求与会计要求的矛盾与差异
(一)当法律要求满足时,会计要求可能不一样,特别是对会计要求的第2点的要求来讲,会与法律要求不一致,法律要求会成为形式要求,而会计要求是实质要求。
例:1、股权买卖来讲,只要股权过户,从法律上将就是“真实出售”;但如有回购协议,会计上只能认定为“抵押融资”。
2、债权买卖时,只要符合法律形式要件,从法律上讲就是“真实出售”,但如拥有担保条款或超过10%置换条款,就可能被认定为“抵押融资”。
(二)当会计要求满足,但法律要求不能满足时,“真实出售”不可成立。
例: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法律登记义务、法律批准义务以及法律实质性要求条件等,都可能使买卖关系不成立。
四、“真实销售”在我国实践中的认识差异
(一)在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协议只要符合法律形式要件,一般不会考虑会计实质要求,这样就可能影响甚至侵犯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但在债权转让行为成立时,不注重法律和会计的双重要求,只要是对会计上的“真实出售”缺乏理解。
(三)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过多地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转让人提供各种担保、回购、置换条款,并且不注重让债权转让人出具会计证明文件或出具正式发票,从而使债权转让人把“真实出售”的债权改为“抵押融资”,以骗取国家税收。同时,使债权受让人面临因非“真实出售”而无法做到“破产隔离”的局面。
(四)在形成债权过程中,不注重债权转让的可行条件,使债权转让的受让人面临太多抗辩权。
 
                                      王 祚 君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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