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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怎么管辖?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0-3-3   来源:   编辑: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内部对破产案件受理上的分工,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案件属于一般地域管辖,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申请,均由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法人住所地是指破产企业法人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未作明确规定,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1)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确定级别管辖,由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由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管辖的交办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以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来确定法院级别管辖,虽然有一定的操作性,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的。这是因为,法院对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有其自身原则和要求,主要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种类、诉讼标的金额多少、涉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因素来确定,行政管理机关的性质、级别不应成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从破产案件的性质来看,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和破产财产(或企业注册登记的资本金)的多少,来确定级别管辖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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