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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虚报注册资本罪

中国公司法律网 2010-7-5   来源:   编辑: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概述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犯罪,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及1994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相继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刑法中没有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致使本条规定形同虚设。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作了补充规定。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0%以下罚金。”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纳入刑法,仅对罚金作了改动,规定: “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近几年来,少数不法公司及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现象屡禁不止,手段更加隐蔽多变,是一些不法公司诈骗银行贷款、骗取他人财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一定损失,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公安机关可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年检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施其职,依法及时调查此类案件,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体。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这里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直接妨害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侵犯了公司设立的正常管理活动。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所谓注册资本,又称额面资本、核算资本等,是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财产总额,也是公司股东所负的有限责任的责任资本。注册资本可以是货币,可以是实物,可以是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规定主要有:

  1、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要求。(1)在公司存续期间要求随时保持与公司注册资本相适应的财产存在,并且必须是实有和自有。所谓实有,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已经具备并且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有资本,而不是将来或者可能有的资本。所谓自有,指用于公司登记的财物,是属于自已所有而非借用财物或代保管财物,更不是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2)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由章程明文规定,并由全体股东足额认缴。(3)公司的注册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时增加或减少。若要变更必须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如犯罪嫌疑人谭某,隐瞒事实真相,用作废的出资承诺书和未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的虚假的土地使用权手续作为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并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数额1300余万元。谭某已被法院判刑。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按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其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按不同行业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至50万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对于特定行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由法律、行政法规专项规定。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保险业等等。

  3、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1)货币出资:公司登记前,由股东或发起人将货币存入筹建帐户,待中介机构验资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凭营业执照开设正式的银行帐户,将资本转入该帐户。即登记前实际出资。(2)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实物、非专利技术,应在公司成立后1 个月内交付公司,并将交付清单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不备案者视为未出资。(3)土地使用权、房屋车辆、和工业产权: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观方面。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必须是采取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经过一定的程序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我国公司法规定,申请人必须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因而,行为人使用的主要是虚假的验资证明。“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即不问这些文件是行为人自己制作的,还是买来骗来或别人赠送的。“其他欺诈手段”主要是指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虚报注册资本的常见手段:

  1、借用他人货币或财物骗取验资,或者与中介机构相勾结,骗取登记后完璧归赵。如严某某虚报注册资本案,犯罪嫌疑人严某某为变更某某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找到重庆另一实业有限公司财物人员贺某某,让其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为自已出具15张票面价值合计为 1380万元的“某某某酒”购货发票,1998年12月24日严某某用这些虚假的发票委托重庆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将验资人员王某带至某仓库,并谎称库存货物属自已所有,重庆某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出具《验资报告》。该严某某以此《验资报告》向工商部门申请将某公司5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1380万元。由于该公司没有足够的注册资金作经营保障,公司增资后与10多家企业发生债务纠纷,其中数家企业以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外许多家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尚有60余万元债务尚未偿还。严某某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2、伪造票据、印章、银行进帐单、验资报告,骗取公司登记。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张某某,为了虚报注册资本,伙同某金融机构负责人赵某某,伪造银行进帐单2张,数额为600余万元。之后,张某某用此进账单找到某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当该会计师事务所发给上述某金融机构询证函查询时,该金融机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资金证明。同时,张某某借用另一建筑公司在某某银行的“过路”资金4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本用于验资,虚报注册资本1000余万元。

  3、实物资产用于评估、验资后将资产转移或转让他人。
  (二)必须是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即欺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行为人虽然虚报注册资本,但没有取得公司登记,则不构成本罪。

  (三)必须是虚报注册资本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这是客观方面的后果和情节征。最常见的是造成债权人的财产损失。如犯罪嫌疑人伍某某,使用伪造的银行进帐单作验资证明,虚报注册资本50万元,造成20余家客户财产损失共27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该伍已被依法逮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虚报注册资本的“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给国家或其他往来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多次或手段恶劣。”

  四、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

  1、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发起人选出的董事会。这里的发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进帐单等金融票证作为验资依据,为虚假出资提供帮助,使“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按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共犯处理。

  五、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观方面。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取得公司登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虚报注册罪的认定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与非罪界限

  1、从行为的主体上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单位,即股东、股东代表、股东代理、董事会及成员等,非以上主体不构成犯罪。

  2、从行为主观方面上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因工作上的失误或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误而造成公司的虚假设立,而这些证明文件又非申请者有意提供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3、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构成本罪,必须针对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即必须是虚报注册资本。否则不构成犯罪。

  4、从行为实施的手段上区分。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通过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来实现的,而这些欺骗手段均指向注册资本。因此,如果行为人并未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而为的,就不构成犯罪。

  5、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定罪情节。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以犯罪论处。虚报注册资本是结果犯罪,即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登记手续,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采取了欺骗手段,但未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同时,行为人虽然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也巨大,但并未取得公司登记,也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对于“数额巨大”、“严重后果”和“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否同时具备才构成犯罪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采取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但公司成立后未从事经营活动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无危害后果的,不按犯罪论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数额巨大、又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者是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一,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我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即具备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前提条件的同时,只要具备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中的一个情节的,就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并追究其责任。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而后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且不包括单位。

  2、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前罪的主观内容是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骗取公司登记。后罪则是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3、行为方式不同。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产。
 

 4、定罪的情节不同。前罪的定罪情节是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后罪的定罪情节只是数额较大。

  5、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的管理秩和诚实信用原则后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6、处罚标准不同。前罪的处罚是:个人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罪的处罚是:数额较大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

  1、罪名构成形式不同。前罪是单一罪名;后罪是选择性罪名。

  2、主体不同。前罪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后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罪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后罪的行为既可发生在公司在立之前,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5、欺诈的对象不同。前罪的欺诈对象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后罪的欺诈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或认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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