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律法网首页 法律宽频 法律导航
点击到商都公司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在线留言 网址导航
法律贴吧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在线留言 网址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公司设立 公司运作 资本运作 风险防范 合同管理 财税外汇 知识产权 诉讼仲裁 劳动人事 法律文书 法律顾问
  最新公告
当前位置:主页 > 有限公司 > 列表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

2010-9-13 14:47:44   来源:   编辑: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和条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律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其中,中国股东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司是中外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成立的。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外商投资有限公司一样,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如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和《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一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但是必须注意的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3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住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设立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资本总额,其他条件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相同。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公司法规 每周热点 推荐新闻
图片新闻
专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平台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6114488
孟戈律师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 13903716061 邮箱:ge.meng@hotmail.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