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物不小心将左腿摔伤,并构成七级伤残。8月3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超市老板刘林(化名)承担原告余良各项损失的60%,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094.79元。
被告刘林在本县开设经营一超市,该超市内烟柜前有一地下室入口。2009年1月25日,原告余良在被告超市内购物时,其右脚不慎踏入超市地下室楼梯入口,造成左腿受伤。因时值农历除夕,原告受伤后未及时到医院救治。原告于次日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后因伤势严重转到同济医院治疗。原告伤情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在同济医院治疗,共计开支医疗费10083元。2010年2月,司法鉴定为,原告外伤构成八级伤残。另查明,原告在被告超市内受伤时,被告未在其超市内地下室入口处周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也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余良在被告刘林的超市内购物时,因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不慎摔伤,造成损害,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原告系正常成年人,其在超市内购物期间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对造成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原告亦应承担相应司责任。法院根据事发时的实际情况,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所受损失60%的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的40%由其自己承担。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