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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8-19   来源:   编辑: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
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法人之间的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
测试等合同。
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专业户、重点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当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定作方应当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的数量、质量
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

第五条 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
二、 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三、 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四、 价款或酬金;
五、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 验收标准和方法;
七、 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中应当写明
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当事人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
同。
第七条 加工定作物品,需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价款或酬金 ,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
双方商定。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交付定金。定金数额由双方协商
确定。定作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
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双方约定,定作方可向承揽方给付预付款。
承揽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定作方不履行
合同的,可以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返还。
第十一条 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
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
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十二条 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
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第十三条 承揽方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
定作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承揽方应当对所承揽的全部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 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
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
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 有权停止工作, 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
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第十五条 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当严格遵守,未
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十六条 承揽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但定作方不得因此
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
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十八条 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
期交(提)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
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 ;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 ,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
发戳记日期为准 ;自提定作物的 ,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
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
约定的方法计算。
原材料等物品交(提)日期的计算,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
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
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
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
一、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
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
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二、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
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
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三、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
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
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
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四、 逾期交付定作物, 应当按照合同规定, 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
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
额计算,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
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五、 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
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六、 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
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七、 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
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
物的责任。八、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
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 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
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
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
十、 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
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
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
一、 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
损失。二、 中途废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
款总值10%——30%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
行部分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
三、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
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
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
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 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
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
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
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
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
五、 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
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六、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运输部门的罚款。
七、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
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
尽量减少损失,如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责任;在定作方
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定作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承揽方由此造成的
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
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
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样式一) 生产协作合同
一九 年 月 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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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套 ┃ ┃ 代 表 ┃ ┃主 体 ┃ ┃代 表 ┃
单 位 ┃ ┃ 人 ┃ ┃单 位 ┃ ┃ 人 ┃
────╂────╂────╂───╂────╂────╂────╂─────
开 户 ┃ ┃ 帐 号 ┃ ┃开 户 ┃ ┃帐 号 ┃
银 行 ┃ ┃ ┃ ┃银 行 ┃ ┃ ┃
────┸────┸────┸───╂────┸────┸────┸─────
协 作 产 品 ┃ 材 料 供 应
───┰──┰─┰─┰─┰─┰───╂──┰──┰──┰──┰─┰──┰───
产 品┃规格┃单┃数┃单┃金┃交 货┃材料┃规格┃单位┃数量┃单┃金额┃交 料
名 称┃型号┃位┃量┃价┃额┃ 期 ┃名称┃型号┃ ┃ ┃价┃ ┃ 期
───┸──╂─┸┰┸─╂─┸┰──╂──┸──╂──┸┰─┸─╂──╂───
总 金 额┃一次┃二次┃三次┃四次┃ 总 金 额 ┃一 次┃二 次┃三次┃四 次
┃结算┃结算┃结算┃结算┃ ┃结 算┃结?算┃结算┃结 算
───┰──┸──┸──┸──┸──┸─────┸───┸───┸──┸───
议 ┃ 1. 产品检验方法: 2. 运输方式:
定 ┃ 3.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任意修改或中 4.
事 ┃ 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担,本 5.
项 ┃ 合同执行完毕失效。
───┸─────────┰────────────┰────────────
配套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主体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市生产协作主管部门
┃ ┃
┃ ┃
┃ ┃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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