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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仓促 签合同付定金才知是阁楼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9-15   来源:   编辑:
 
 导言:俗语云:心急吃不到热豆腐,某市区的张女士因一时心急“看走了眼”,本以为自己找对了房子,结果心急签了合同,付了2万元定金后,才发现原来自己买了个阁楼。9月5日,张女士拿回了其中1.5万元的定金,叹息花5000元买了个教训。

  据张女士介绍,今年8月7日上午,她和丈夫到市区文景苑看房。“当时看了房子后,我老公就怀疑那是阁楼了,后来问了带我们看房子的人,她说阁楼不是这个样子的,然后带我们去看了她家的阁楼,我们发现她家的阁楼跟我们看的确实不太一样,于是我跟丈夫就打消了这个疑虑。”由于对该房较为满意,张女士和丈夫当天就签了合同,并交了2万元定金。“第二天我朋友来看我的房子,告诉我这是阁楼,当时我就吓坏了。”张女士说,她认为房产公司有故意欺瞒的行为。

  随后,记者联系了给张女士推荐这套房子的姜某,姜某说当时自己并没有亲自带张女士看房子,也没有被问及该套房子是否是阁楼,他说:“房子是他们看过的,买与不买也是他们自己决定的。”

  最后经过多方协商,张女士拿回了1.5万元定金。张女士很后悔自己白白花了5000元,只买到了一个教训。她说:“因为我们不懂正房与阁楼的区别,加上买房子太仓促了,没考虑到位,希望买房的人一定要吸取这个教训。

  相关知识: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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