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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应当平等博弈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9-20   来源:   编辑:
 
 梅县一起劳动争议牵出厂方“智斗”员工的新招数——将一人的工资发到两人名下,让员工维权找不到能被法院采信的证据。报道显示,2009年广东省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31.7万宗。从2000年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以每年14%的速度递增。这一数字折射出劳资矛盾的日益增多,也反映了越来越多的用工陷阱让人防不胜防(据7月3日《南方农村报》头版报道)。

  合同法律师提醒:这自然不是广东或梅县特有的现象。也正因此,全国总工会7月3日特别表态,要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其调查表明,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工资普遍比同行业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高10%—15%。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就是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

  事实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就涉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而这一制度遭到大量企业的极力反对,《工资条例》也至今难产。企业对《工资条例》的抵制态度与新《劳动合同法》出台时如出一辙。

  这也出现了一种特别的现象。中国劳资双方地位不对等,劳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一方面,大量企业的低水平竞争建立在劳动者低福利的基础之上,员工福利提升直接侵蚀企业的利润。近日有报道显示,东莞代工企业面临生死一线,员工涨薪直接侵蚀企业30%利润。倘若工人待遇非提不可,很多企业宁愿选择内地或越南等欠发达地区建厂,以降低人力成本。长期以来,迫于经济发展的压力,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无视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在改善劳动者权益问题上的姿态之低,早为公众所诟病。

  但另一方面,面对此等尴尬的现实,立法者站在捍卫权利平等的价值基础上,试图通过严苛的法律矫枉过正,进而扭转劳资双方力量不对等的格局,像新《劳动合同法》中诸多条款,就很明显倾向于劳方,可立法的高姿态又每每让资方怨声载道,遭到他们的极力抵制。

  一高一低之间是法律与现实的严重脱节,而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又往往与贫富对立、经济转型等一系列棘手而又敏感问题裹挟在一起,因而总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徒法无以自行。不管新《劳动合同法》、《工资条例》所列条款多么动听,出台之前经过怎样的讨论,但毋庸置疑,以目前中国劳资关系的现状,法律的梦想基本无法照进尴尬的现实。我们总是迷信法律或政策的威力,可事实上,在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上,我们向来不缺少动听的法律和政策,但严苛的法条鲜有百分百得以实施。问题的关键在于,劳资关系背后有其自身的运转逻辑,这一基本的关系格局不发生变化,指望一部法律或政策成为劳工的保护伞,无异于痴人说梦。

 劳资关系归根到底是一种经济关系,劳动者福利多高、工资几多,当然要通过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而非通过外力以法律或行政的力量加以干预,事实上也干预不了。立法者和政府真正需要做的,不是站在劳资双方的某一方,或明或暗地维护他们利益,而是要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提供平等的环境,让劳资双方能够自由平等地博弈。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资集体协商”。没有平等,何来协商?全国总工会表态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其实最需要做的不是简单地出台一项制度,而是真正赋予劳动者集体与资方平等协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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