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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合同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11-3   来源:   编辑:
 
借款合同应注意问题: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在签订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贷款人主体资格:
    贷款人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各专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
不管哪一种金融组织,都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有一些企业,因经营困难,资金紧张,但通过合法渠道又无力筹措资金,便向其他企业借款,签订借款合同,而其他企业具有闲置资金,又乐于收取高额利润,也愿意与之签订合同。实际上,由于这些企业并没有被授权从事金融信贷业务,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自然属无效合同。另外有些企业明知企业单位之间不能随便借款,却以“联营”等形式为名,行借款合同之实,以此来规避法律,这也是违法的,应予禁止。还有些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又转贷给其他企业,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借款人主体资格:
    借款人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单位均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款人一般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依法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人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担保:在订立保证条款时,贷款人必须严格审查担保人的法人资格,验证营业执照,验证担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鉴真伪,查阅担保人的财务报表和有关单证,审查其资信状况以及担保能力等等。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注意:当我某一国内地企业向外国银行借款时,另一内地企业作为保证人担保借款如期偿还,对种对外债担保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担保登记,否则属无效行为。如果借款的主合同发生变更,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和外管局批准登记,否则,外国银行的债权将得不到保障。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不一定只是单一的书面文件。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协议书等有关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当事人双方一定要注意保管,不得遗失。
 
上一条: ·民间借款合同条款无效
下一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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