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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权的法定让与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11-24   来源:   编辑:
 

房屋租赁权的法定让与


  房屋租赁权的法定让与,是指因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合意而产生的房屋租赁权让与。
  房屋租赁权的法定让与基于以下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产生: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但其他家庭成员尚在,需要继续租用该房屋的,可通过履行合同变更手续,继续租用。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房屋租赁中与承租人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应视为共同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直至租赁期满,出租人在此之前不得要求收回房屋。如果承租人1人住房,而其子女未共同居住,则其子女无权继续租用该房。
  
相关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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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上一条: ·承租人的直接索赔权
下一条: ·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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