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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中国合同法律网 2010-12-3   来源:   编辑:
 

 

 在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标的物数量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超出了约定的数量,买受人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这可以认为是双方变更了合同中标的物数量的条款。为了维护出卖人的利益,在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情况下,他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在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情况下,买受人除了承担通知义务,应当认为他还要承担保管义务。该保管义务实际上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之间的联系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它属于法定义务,保管费用理应由出卖人负担,但是买受人无权因为其保管行为而向出卖人要求报酬。在买受人接收多交标的物但拒不按照合同价格支付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上一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下一条: ·样品买卖中的质量瑕疵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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