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认定合同无效; 2、依照民法通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由借款方将借款本金返还出借方; 3、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出借方已经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如果借款方未付利息,应收缴借款方按约定应付利息,并对借款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4、私营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按上述原则处理; 5、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3号《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处理。